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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证技术规范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2008-01-20 2570
本文导读:1 目的  为规范对认证技术规范的管理工作,提高认证依据的科学性和适用性,根据《认证技术规范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2 适用范围  本《细则》适用于

1 目的

  为规范对认证技术规范的管理工作,提高认证依据的科学性和适用性,根据《认证技术规范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2 适用范围

  本《细则》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认证活动的认证机构自行制定的认证技术规范(不包括仅仅为出口目的所制定的认证技术规范)的备案申请、受理、审查、公告、复审及相关管理活动。

3 职责

  3.1 国家认监委科技与标准管理部(以下简称科标部)负责认证技术规范(以下简称技术规范)管理工作的组织实施。
  3.2 委内相关业务部门负责对受理申请的技术规范进行政策层面的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
  3.3 相关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TC)受科标部委托,负责对技术规范进行审查,并提交审查报告。
  3.4 认证机构负责技术规范的制定、发布、复审、修订、废止等工作,按照规定向科标部提交技术规范的备案申请、复审报告和其它材料。

4 审查原则

  认证依据应以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为主,当有认证标准需求时,认证机构应直接向标准化管理部门提出标准制修订提案,不鼓励制定技术规范,在相关标准短期内不能发布或标准不适用时方可制定技术规范。下列情况不予备案:
  (1)有适用于认证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
  (2)已纳入国家统一推行的认证制度;
  (3)认证机构超范围开展认证业务;
  (4)与相关法律法规或认监委政策相违背;
  (5)技术上存在重大缺陷;
  (6)未按《办法》规定程序制定;
  (7)专业技术委员会审查不通过;
  (8)相同认证对象的同一认证特性所制定的技术规范已有备案。不同认证机构针对同一技术规范提出备案申请时,应当予以协调,保证认证技术规范的一致性。

5 备案程序

  5.1 提出申请
  5.1.1 认证机构在提出技术规范备案申请之前,应首先向相关TC或相关标准化主管部门提出标准制修订的提案,征询TC对制定技术规范的意见,并请其对相关标准的制修订情况予以确认。
  5.1.2 认证机构向科标部提出技术规范的备案申请,应提交纸制版与电子版的申请材料各1份,包括:
  (1)《认证技术规范备案申请表》;
  (2)认证技术规范文本;
  (3)认证技术规范编制说明;
  (4)《认证技术规范意见汇总处理表》;
  (5)《认证技术规范与相关标准关系确认表》;
  (6)相关技术性文件(如相关标准);
  (7)其它相关材料。
  5.2 受理申请
  5.2.1 科标部对申请材料进行完整性检查,并于收到申请材料的3个工作日内发出受理申请、不予受理或需要补正材料的通知。
  (1)属于《办法》管理范畴且申请材料齐全、完整的,在《认证技术规范备案审查流程单》上签署“材料齐全,受理申请”的意见,同时在《认证技术规范备案申请表》上填写受理申请编号,并向申请机构发出《认证技术规范备案申请受理通知书》。
  受理申请编号的规则为:XXXX-XXXX,前四位数字为年代号,后四位数字为流水号,如2007年受理的第一份技术规范的受理申请编号为2007-0001。
  (2)不属于《办法》管理范畴或不符合备案原则,向申请机构发出《认证技术规范备案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
  (3)属于《办法》管理范畴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完整的,向申请机构发出《认证技术规范备案申请补正通知书》。
  5.3 征求认监委业务部门意见
  5.3.1 科标部将受理申请的技术规范全部材料附《科技与标准管理部征求意见单》,转给委内相关业务部门进行审查,相关业务部门应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反馈意见。
  5.3.2 委内相关业务部门的审查意见有两种:(1)原则上同意备案,进入后续技术审查程序;(2)不同意备案。
  5.3.3 科标部在综合分析相关业务部门意见的基础上,做出审查结论。
  (1) 若审查结论为:原则上同意备案,科标部将业务部门的具体意见(如有)反馈认证机构,通知认证机构进行修改完善。
  (2)若审查结论为:不予备案,报委领导批准后,向认证机构发出《认证技术规范备案结论通知书》,并将申请材料全部退回认证机构,只复印申请表存档。
  5.4 网上征求意见
  5.4.1 科标部通过认监委网站,对外公开征求对受理备案的技术规范的意见,期限为20天。
  5.4.2 科标部将收集到的意见及时向认证机构反馈,根据不同情况有三种处理方式:
  (1)无意见的,直接进入下一个审查环节;
  (2) 有重大问题的,备案审查结论为:不予备案。报委领导批准后,向认证机构发出《认证技术规范备案结论通知书》,并将申请材料全部退回认证机构,只复印申请表存档;
  (3)有意见但无重大问题的,通知认证机构对拟备案技术规范进行修改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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