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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国产业标准化法

   2008-12-11 4470

第3节 认证审查 zaG安规与电磁兼容网
第17条 (认证审查) zaG安规与电磁兼容网
① 认证机构根据第15条第1项或者第16条第1项进行认证时,应该审查(以下简称为"认证审查")该产品或者服务是否符合韩国产业标准和知识经济部法令规定的认证审查基准(以下简称为"认证审查基准")。zaG安规与电磁兼容网
② 认证审查基准应该包括制造设备、检查设备、检查方法、质量管理方法以及质量保证所需的技术生产条件。zaG安规与电磁兼容网
③ 认证机构根据第1项进行认证审查时,该产品的生产商应该向认证机构提交认证审查所需的最小量试件。zaG安规与电磁兼容网
④ 认证机构根据第1项的认证审查进行认证时,应该向产品的制造商和服务提供商通报该事实。zaG安规与电磁兼容网
⑤ 认证审查方法和步骤等必要事项由知识经济部法令规定。 zaG安规与电磁兼容网
第18条 (认证审查员) zaG安规与电磁兼容网
① 知识经济部部长可以向符合总统令规定基准的人,赋予执行第17条的认证审查和第19条的定期审查业务的审查员(以下简称为"认证审查员")资格。zaG安规与电磁兼容网
② 根据第1项有意获得认证审查员资格的,应该根据知识经济部法令的规定,接受知识经济部部长实施的培训,然后向知识经济部部长提出申请。zaG安规与电磁兼容网
③ 如认证审查员出现如下各项中的任何一种情况,知识经济部部长可以取消其资格,或者责令其在6个月内停止资格。但,属于第1项时应取消其资格。 zaG安规与电磁兼容网
1. 以虚假或其他不正当的方法取得认证审查员的资格时 zaG安规与电磁兼容网
2. 以不正当方式进行认证审查业务时 zaG安规与电磁兼容网
3. 因认证审查员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质量不良的产品或者服务根据第15条第1项或者第16条第1项取得认证时 zaG安规与电磁兼容网
4. 不符合第1项规定的认证审查员的资格基准时 zaG安规与电磁兼容网
5. 关于认证审查业务,让他人借用自己姓名或者租赁认证审查员证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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④ 认证审查员资格的取得步骤和资格的取消、停止的基准等必要事项由知识经济部法令规定。 zaG安规与电磁兼容网
第4节 事后管理 zaG安规与电磁兼容网
第19条 (定期审查) zaG安规与电磁兼容网
① 根据第15条第1项或者第16条第1项取得认证的(以下简称为"认证获得者"),应该接受认证机构对该产品或者服务进行的定期审查。.zaG安规与电磁兼容网
② 第17条第2项和第3项适用于定期审查。zaG安规与电磁兼容网
③ 进行定期审查的认证审查员应该携带证明其资格的证件,并向关系人出示证件。zaG安规与电磁兼容网
④ 关于定期审查的周期、方法、步骤等必要事项由知识经济部法令规定。zaG安规与电磁兼容网
⑤ 认证机构进行定期审查的结果,认为根据第15条第1项取得认证的产品(以下简称为"认证产品")或者根据第16条第1项取得认证的服务(以下简称为"认证服务")不符合韩国产业标准或者认证审查基准时,应该向知识经济部部长报告该事实。 zaG安规与电磁兼容网
第20条 (销售品调查等) zaG安规与电磁兼容网
① 若消费者团体提出要求、或者因认证产品或认证服务的质量下降而使多数消费者受到损失、或者认为有可能发生很难恢复的损失时,知识经济部部长应根据总统令规定,对正在销售的认证产品进行质量试验(以下简称为"销售品调查"),或者可以在认证获得者的工厂或者生产现场对该产品或服务进行调查(以下简称为"现场调查"),并让所属公务员进行现场调查。zaG安规与电磁兼容网
② 知识经济部部长根据第1项进行销售品调查或者现场调查的结果,认为该认证产品或者认证服务不符合韩国产业标准或者认证审查基准时,应该向相关认证机构通报该事实。zaG安规与电磁兼容网
③ 知识经济部部长根据第1项进行现场调查时,应该在进行调查7日前向被调查者通知调查时间、调查理由和调查内容等调查计划。但是,情况紧急时、或者认为事先通知会出现销毁证据等情况,从而不能达到调查目的时例外。zaG安规与电磁兼容网
④ 根据第1项进行现场调查的公务员应该携带证明其权限的证件,并向关系人出示证件。需要进出时应该向关系人提供包含姓名、出入时间、出入目的等内容的书面资料。
第21条 (取消标识等命令) zaG安规与电磁兼容网
① 知识经济部部长根据第19条第5项接收报告、或者根据第20条的规定对销售品进行调查或者进行现场调查后,认为认证产品或认证服务不符合韩国产业标准或者认证审查基准时,可以责令认证获得者取消、停止使用认证标志、或者停止销售,还可采取其他必要措施。zaG安规与电磁兼容网
② 第1项中规定的认证标志的取消、停止或者销售的停止、其他必要措施的基准等必要事项,由总统令规定。 zaG安规与电磁兼容网
第22条 (认证的取消) zaG安规与电磁兼容网
认证获得者出现如下各项之中任何一种情况时,认证机构可以取消认证获得者的认证。但是,属于第1项时应该取消其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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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以虚假或其他不正当的方法获得认证时 zaG安规与电磁兼容网
2. 没有接受第19条第1项规定的定期审查时 zaG安规与电磁兼容网
3. 根据第19条进行定期审查或根据第20条进行销售品调查和现场调查的结果,认证产品或者认证服务明显不符合韩国产业标准时 zaG安规与电磁兼容网
4. 拒绝、妨碍或者逃避第20条规定的现场调查时 zaG安规与电磁兼容网
5. 无故拒绝履行第21条规定的命令时 zaG安规与电磁兼容网
6. 认为因停业等原因不可能正常营业时zaG安规与电磁兼容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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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促进产业标准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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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3条 (工矿产品及其部件的统一和简化) zaG安规与电磁兼容网
① 为了促进产业标准化,认为有必要时,知识经济部部长可以根据总统令规定,命令主要工矿产品及其部件、材料的制造商(包括加工企业和组装企业)根据韩国产业标准统一和简化该工矿产品及其部件、材料。zaG安规与电磁兼容网
② 知识经济部部长根据第1项下达命令时应该经过审议会的审议。 zaG安规与电磁兼容网
第24条 (韩国产业标准的遵守) zaG安规与电磁兼容网
国家和地方自治团体、公共机构和公共团体进行物资和劳务的调拨、生产管理、设施工程等时,应该遵守本法律规定的韩国产业标准。 zaG安规与电磁兼容网
第25条 (认证产品的优先购买) zaG安规与电磁兼容网
国家机构、地方自治团体、公共机构和公共团体购买物品或者调拨劳务时,必须优先购买获得认证的产品和服务,或根据第27条第2项的规定获得团体标准认证,符合知识经济部法令规定基准的优质团体标准产品。 zaG安规与电磁兼容网
第26条 (检查或者形式承认等程序的免除) zaG安规与电磁兼容网
产业资源部部长或者相关行政机构负责人根据相关法令可以对认证产品全部免除或部分免除法令规定的如下各项的检查、鉴定、试验、认证和形式承认等程序。 zaG安规与电磁兼容网
1. 「质量经营和工业品安全管理法」第14条规定的安全认证和第19条规定的自律安全确认的申报 zaG安规与电磁兼容网
2. 「电器用品安全管理法」第5条规定的安全认证 zaG安规与电磁兼容网
3. 「产业安全保健法」第35条规定的保护用具的鉴定 zaG安规与电磁兼容网
4. 「电波法」第46条规定的形式鉴定或者形式注册,以及该法律第57条规定的电波兼容注册 zaG安规与电磁兼容网
5. 「电气通讯基本法」第33条规定的形式承认 zaG安规与电磁兼容网
6. 「高压*气安全管理法」第17条规定的容器等的检查 zaG安规与电磁兼容网
7. 「与消防设施的安装维护和安全管理有关的法律」第36条规定的消防机械和器具的形式承认 zaG安规与电磁兼容网
8. 「与环境领域试验、检查等有关的法律」第9条规定的测定仪器的形式承认 zaG安规与电磁兼容网
9. 「建设机械管理法」第18条规定的建设机械形式的承认 zaG安规与电磁兼容网
10.「与电梯制造和管理有关的法律」第4条规定的电梯安全零部件的安全认证 zaG安规与电磁兼容网
11.「与计量有关的法律」第12条规定的仪表形式承认 zaG安规与电磁兼容网
12.「液化气的安全管理和事业法」第20条规定的检查 zaG安规与电磁兼容网
13.「铁路安全法」第27条规定的铁路用品的质量认证 zaG安规与电磁兼容网
14.「医疗器械法」第6条第2项规定的医疗器械的制造许可和制造申告 zaG安规与电磁兼容网
15.「城市铁路法」第22条之4规定的城市铁路用品的质量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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