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7条 (团体标准的制定等)
① 为了确保公共安全性、保护消费者、谋求成员的便利,与产业标准化相关的团体中,由知识经济部法令规定的团体可以制定适用于特定专业领域的符号、用语、性能、步骤、方法、技术等标准(以下简称为"团体标准")。
② 制定团体标准的团体可以根据知识经济部法令规定,利用团体标准进行认证业务。
③ 关于团体标准的制定、注册、运用、普及等必要事项由知识经济部法令规定。
第28条 (产业标准化教育)
① 知识经济部部长可以根据第15条第1项或者第16条第1项的规定,对想要取得认证的和认证获得者进行有关产业标准化和质量经营的教育。
② 第1项规定的与产业标准化和质量经营有关的教育内容、时间、周期和实施机构等与教育相关的必要事项由总统令规定。
第29条 (推进国际标准化合作)
① 政府应该采取措施促进与国际标准化机构或者国外标准化机构的标准化合作(以下简称为"国际标准化合作")。
② 为了促进国际标准化合作,知识经济部部长要进行如下各项事业。
1. 促进国际标准的调查、研究、普及和应用
2. 为国际标准化合作进行调查、研究
3. 人员交流合作和标准化信息的收集、分析、普及
4. 此外,知识经济部部长认为对促进国际标准化合作有益的事业
第30条 (促进产业信息体系的标准化等)
为了促进产业信息化和有效管理产业信息体系,政府应该采取措施促进如下各项事项。
1. 与企业活动有关的物品调拨、设计、生产、运用、**、废弃等信息体系的标准化
2. 通过电子通信媒介实现商业交易的标准化
第31条 (补助金)
为了促进产业标准化,知识经济部部长可以对开展如下各项事业的单位,在预算范围内提供补助金。
1. 第29条第2项中规定的各项国际标准化合作促进事业
2. 第30条中规定的各项标准化事业
3. 民间领域的促进标准化事业
4. 此外,由知识经济部法令规定的产业标准化事业
第五章 韩国标准化协会
第32条 (韩国标准协会)
① 认证获得者经知识经济部部长的许可,可以成立韩国标准协会(以下简称为"协会")。
② 协会是法人单位。
③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个人或团体可以成为协会会员。
1. 认证获得者
2. 根据第27条第1项规定制定团体标准的团体
3. 与产业标准化和质量经营有关的机构和团体
4. 在具备产业标准化和质量经营知识和技术的人中,协会章程中规定的人
④ 协会章程应该包括如下各项事项。
1. 目的
2. 名称
3. 主要办公室和分支办公室的所在地
4. 与高层管理人员和职员有关的事项
5. 与业务及其执行有关的事项
6. 与加入会员和权利义务有关的事项
7. 与资金调拨和运营有关的事项
8. 与资产和会计有关的事项
9. 与总会和理事会有关的事项
10. 与公告有关的事项
11. 与章程的变更有关的事项
⑤ 本法对协会所作的规定之外的事项,应遵循「民法」中关于社团法人的规定。
第33条 (承认和报告)
① 协会应该制定如下各项事项,并取得知识经济部部长的承认。
1. 事业计划
2. 税收收支预算
② 协会应该向知识经济部部长汇报如下各项事项。
1. 税收收支的结算
2. 事业业绩
3. 与促进知识经济部部长委托的事业有关的事项
第34条 (协会的业务)
协会负责如下各项业务。
1. 韩国产业标准和刊物的发行和普及,以及促进韩国产业标准的实施
2. 国际标准、国外标准、其他各种标准的收集和普及
3. 关于产业标准化和质量经营的调查、研究、开发、振兴、诊断、指导和教育
4. 促进产业标准化和质量经营的认证和评价
5. 支援团体标准化活动
6. 支援国际标准化活动
7. 此外,知识经济部部长委托或章程规定的业务
第六章 附则
第35条 (继承)
① 认证机构或认证获得者转让其事业或者死亡,或者进行法人合并时,受让方、继承人或者合并后存续的法人或合并成立的法人继承认证机构或者认证获得者的地位。
② 根据第1项规定,继承认证机构地位的单位,应该向知识经济部部长申报该事实,继承认证获得者地位的人应该向相关认证机构申报该事实。
③ 与第2项规定的申报有关的必要事项由知识经济部法令规定。
第36条 (听证等)
① 知识经济部部长根据第14条和第18条第3项规定,取消认证机构的指定,或者要取消认证审查员的资格时应该召开听证会。
② 认证机构根据第22条规定取消认证获得者的认证时,应该给认证获得者提出意见的机会。
③ 「行政步骤法」第22条第4项至第6项和第27条适用于第2项规定的提出意见的环节。此时"行政厅"就是"认证机构"。
第37条 (手续费等)
① 根据第13条规定有意获得认证机构资格的单位,应该向知识经济部部长缴纳由知识经济部法令规定的手续费。
② 有意获得第15条第1项或者第16条第1项规定的认证的、或者根据第19条第1项的规定接受定期审查的单位,应该根据知识经济部法令的规定向认证机构缴纳审查费。?
第38条 (报告和监察等)
① 为了执行本法,必要时,知识经济部部长可以让认证机构汇报业务相关事项。
② 知识经济部部长根据第1项规定接受报告,或根据第20条规定对销售品进行调查或现场调查后认为有必要对认证机构进行监察时,可以对相应认证机构实施监察。
③ 认证机构可以让认证获得者根据知识经济部法令的规定提交业务相关资料。
④ 认证机构和认证获得者应该根据知识经济部法令的规定拟定和准备相关文档。
第39条 (异议申请)
① 认为认证产品或者认证服务不符合韩国产业标准的,可以向相关认证机构提出异议申请。
② 认证机构收到根据第1项规定提出的异议申请时,应该调查事实关系,并采取必要措施,向提出异议申请的人回复其结果。
③ 第1项和第2项规定的异议申请步骤和必要措施等必要事项由知识经济部法令规定。
第40条 (权限的委任和委托)
知识经济部部长可以根据总统令的规定向知识经济部所属机构的负责人、特别市市长、广域市市长、道知事、特别自治道知事、其他行政机构的负责人或者由总统令规定的团体的负责人委任或者委托本法律规定的部分权限。
第41条 (适用罚则时的公务员问题)
从事知识经济部部长根据第40条规定所委托的事务的团体内部高层管理人员和职员适用「刑法」第129条至第132条规定的罚则时将视为公务员。
第七章 罚则第42条 (罚则)
符合如下各项之一的,处以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1千万韩元以下的罚款。
1. 违反第15条第3项或者第16条第3项,进行标注或类似标注的
2. 违反第15条第4项规定,销售、进口或者阵列、保管、搬运的
3. 不履行第21条第1项规定的命令的
第43条 (双罚规定)
法人代表或者法人、个人的代理人、使用者和其他工作人员在该法人或者个人的业务方面违反第42条规定时,除了处罚行为人外,同时对法人或者个人处以相同条款的处罚。
第44条 (滞纳金)
① 符合如下各项之一的,罚以300百万韩元以下的滞纳金。
1. 不履行第23条第1项规定的命令的
2. 违反第35条第2项规定而不申报的
3. 违反第38条第1项规定的命令而不报告或者进行虚假报告的
4. 违反第38条第4项规定,没有拟定和准备相关文档的
② 第1项规定的滞纳金由知识经济部部长根据总统令规定征收。
③ 对第2项规定的滞纳金处分不服的,可以自处分告知日起30日内向知识经济部部长提出异议。
④ 受到第2项规定的滞纳金处分的,根据第3项提出异议时,知识经济部部长应该立即向管辖法院通报该事实,接到该通报的管辖法院根据「非诉讼事件步骤法」进行滞纳金审理。
⑤ 在第3项规定的期限内不提出异议,也没有缴纳滞纳金时,按照国税滞纳处分案件征收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