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加州能源委员会(CEC)建议修订《电器效率法规》(Appliance Efficiency Regulations)对于电视机的最低能效要求,并公布其修订内容(California Code of Regulations, Title 20, Sections 1601~1607)。本次立法的目的在于,对屏幕面积小于1400平方英寸的电视机,其主动(开机)模式、待机模式、功率因子、亮度控制以及标签采用新的能效标准。
2009年10月13日,CEC为此举行了第一次公众听证会,收集公众对于法规提案的意见。第二次公众听证会将于2009年11月4日举行。
提案规定的两个阶段的能效要求见下表:
生效日期屏幕尺寸(A为屏幕面积,单位为平方英寸)被动待机模式最大能耗(W)开机模式最大能耗(W)最低功率因子(对于P ³ 100 W)
2006年1月1日 所有3 W 无标准 标准
2011年1月1日 A<=14001 W P<=0.2×A +32 0.9
2013年1月1日 A<= 14001 W P <= 0.12×A+25 0.9
据估计,第一阶段(2011年1月1日)的开机能耗限值将为消费者在电视机的设计周期每年节约18.48美元的电费,整个加州则在新标准生效后的10年将节约48亿美元的电费。而对于第二阶段(2013年1月1日)的开机能耗限值,将为消费者每年节约11.76美元的电费,整个加州在新标准生效后的10年将节约33.39亿美元的电费。
对于屏幕面积超过1400平方英寸的电视机,CEC可能在本次立法的第二阶段开始制定此类电视的能效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