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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玩具新指令2009/48/EC

   2010-03-25 10570
本文导读:2009年 6月 18日通过的欧洲议会和理事会关于玩具安全的第 2009/48/EC号指令(全文适用于欧洲经济区)    欧洲议会和理事会:注意到建立欧洲共同体的《条约》,特别是第 95条,注意到委员会的提案
2009年 6月 18日通过的欧洲议会和理事会关于玩具安全的第 2009/48/EC号指令(全文适用于欧洲经济区)
 
   欧洲议会和理事会:注意到建立欧洲共同体的《条约》,特别是第 95条,注意到委员会的提案,注意到欧洲经济和社会委员会的意见1,按照《条约》第 251条规定的程序2,鉴于:

  (1) 为协调各成员国玩具安全水平,消除成员国间玩具贸易障碍,1988年 5月 3日通过了旨在建立统一内部市场的《关于协调各成员国有关玩具安全法规的理事会第 88/378/EEC号指令》3。

(2)《第 88/378/EEC号指令》以欧共体理事会 1985年 5月 7日通过的《技术协调与标准化新方法》所规定的新方法原则为基础 4。因此,其仅仅规定了涉及玩具的基本安全要求,包括与物理和机械性能、易燃性、化学性能、电气性能、卫生和放射性相关的特殊安全要求。而技术细节则由欧洲标准化委员会(CEN)和欧洲电工技术标准化委员会(CENELEC)制定通过,其依据是 1998年 6月 22日通过的《欧洲议会和理事会关于制定技术标准和规章领域内信息供应程序的第98/34/EC号指令》及信息社会服务的有关规定5。如与索引号已在《欧盟官方公报》上公布的协调标准相一致,则可推定为符合《第88/378/EEC号指令》的要求。经验已经证明这些基本原则行之有效,应该予以保留。

(3)然而,玩具市场的技术进步引发了有关玩具安全性的新问题,并由此日益受到消费者的关注。考虑到上述发展,并旨在澄清有关玩具如何销售的框架问题,必须对《第88/378/EEC号指令》的某些方面进行修订和强化,而且为了清楚起见,以上指令应被本指令所取代。

(4)同时,玩具还受到2001年 12月 3日通过的《欧洲议会和理事会关于一般产品安全的第 2001/95/EC号指令》6的约束,该指令对特定行业的立法进行了
补充。

(5)2008年7月9日通过的《欧洲议会和理事会(EC)关于制定有关产品市场营销的认可和市场监督要求的第765/2008 号条例》7设定了有关合格评定机构认定,CE标志,进入共同体市场产品的共同体市场监督框架及管控手段的横向规定,这些规定同样适用于玩具行业。

(6)2008年7月9日通过的《欧洲议会和理事会关于产品市场营销共同框架的第768/2008/EC号决议》8为基于新办法原则的立法提供了共同原则和参考规定。为确保与其它行业产品立法相一致,根据以上决议对本指令的某些条款做出调整是适宜的,因为到目前为止,还没有因行业特性而需要做出调整的情况发生。因此,应该根据以上决议对下述事项做出调整:某些定义,经济从业者的一般性义务,假定符合,对协调标准表示异议CE标志制度,对合格评定机构的要求和通知程序,以及处理危险产品的有关规定等。

(7)本着为制造商和国家主管部门适用本指令提供便利的目的,应该完成一份本指令覆盖范围之外产品——特别是涉及某些新产品,如视频游戏及外设等——的清单,以明确本指令的范围。

(8)本着为理解和统一适用本指令提供便利的目的,对玩具行业所特有的某些新定义做出规定是适宜的。

(9)投放共同体市场的玩具必须遵守欧共体相关立法,经济从业者必须根据其
各自在供应链中所起的作用对玩具的合规性负起责任,目的是保证对公共利益,如健康和安全,以及消费者和环境提供高水平的保护,并保障共同体市场的公平竞争。

(10)期望所有经济从业者都能对自己的行为负责,并能在投放或向市场提供玩具时完全遵守适用的各项法律要求。

(11)所有参与供应链和销售链的经济从业者都应该采取适当的措施,保证其投放到市场中的玩具在正常、合理可预见的使用条件下,不会对儿童的安全健康产生损害,并且保证只向市场提供符合欧共体相关法律的玩具。本指令就各经营者在供应和销售过程中所起的作用,对其相应义务进行了明确且与之相称的分配。

(12)由于某些责任只能由制造商来履行,所以有必要对销售链更下游环节中的制造商和经营者做出明确区分。同时,也有必要对进口商和经销商做出明确区分,因为正是通过进口商,玩具才从第三国被引进到共同体市场来。因此,进口商必须保证这些玩具遵守适用的欧共体要求。

(13)由于制造商拥有关于整个设计和生产过程的详细信息,让其来实施全面的玩具合格评定程序是最为恰当的。因此,合格评定应该且只是制造商的义务。

(14)有必要确保从第三国进入共同体市场的玩具遵守所有适用的欧共体要求尤其要确保制造商对这些玩具实施恰当的合格评定程序。因此,必须制定有关条款,确保进口商投放到市场上的玩具符合适用的要求,且其不会向市场投放不符合这些要求或具有危险的玩具。同样道理,必须制定有关条款,确保进口商实施合格评定程序,且监管部门在检验时能够获得制造商拟定的产品标志和文件。

(15)当经销商在玩具业已由制造商或进口商投放市场后,还向市场供应该玩具,则其应该谨慎行事,确保其对玩具的处置不会对该玩具的合规性产生负面影响。期望进口商和经销商在投放或向市场提供玩具时,都能遵照适用的要求谨慎行事。

(16)在玩具投放市场时,进口商应该在玩具上标明其名称和联系地址。应制定针对出于玩具的尺寸或性质原因不能做出上述标注的例外条款。这包括进口商只能在打开包装后才能在产品上标注名称和地址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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