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3试验的实施
试验应按照试验计划,采用对受试设备直接和间接放电的方式进行。它包括:
——受试设备典型工作条件i
——受试设备是按台式设备还是按落地式设备进行试验;
——确定施加放电点;
——在每个点上,是采用接触放电还是空气放电;
——所使用的试验等级i
——符合性试验中在每个点上施加的放电次数;
——是否还进行安装后的试验。
为了制定试验计划,可能需要进行某种调查性试验。
8. 3.1 对受试设备直接施加的放电
静电放电仅施加于操作人员正常使用受试设备时可能接触的点和表面上。
在受试设备内部,除厂家规定有使用静电放电保护措施(例如使用腕环)的明确说明外,静电放电仅适用被准许用户维修的点和(或)表面(见附录a的a5)。
除了专用产品规范中另有规定外,不允许对仅在维修时才能接近设备上的点施加放电,但用户维修的点例外。
为了确定故障的临界值,试验电压应从最小值到选定的试验电压值逐渐增加(见第5章)。最后的试验值不应超过产品的规范值,以避免损坏设备。
试验应以单次放电的方式进行。在预选点上,至少施加十次单次放电(最敏感的极性)。
连续单次放电之间的时间间隔建议至少is,但为了确定系统是否会发生故障,可能需要较长的时间间隔。
注:放电点通过以20次/s或以上放电重复事来进行试探的方法加以选择。
静电放电发生器应保持与实施放电的表面垂直,以改善试验结果的可重复性。
在实施放电的时候,发生器的放电回路电缆与受试设备的距离至少应保持0.2 m。
在接触放电的情况下,放电电极的顶端应在操作放电开关之前接触受试设备。
对于表面涂漆的情况,应采用以下的操作程序:
如设备制造厂家未说明漆膜为绝缘层,则发生器的电极头应穿入漆膜,以便与导电层接触,如厂家指明漆膜是绝缘层,则应只进行空气放电。这类表面不应进行接触放电试验。
在空气放电的情况下,放电电极的圆形放电头应尽可能快地接近并触及受试设备(不要造成机械损伤)。每次放电之后,应将静电放电发生器的放电电极从受试设备移开,然后重新触发发生器,进行新的单次放电,这个程序应当重复直至放电完成为止。在空气放电试验的情况下,用作接触放电的放电开关应当闭合。
8.3.2间接施加的放电
对放置于或安装在受试设备附近的物体的放电应用静电放电发生器对耦合板接触放电的方式进行模拟。
除了8. 3.1中论述的程序之外,还需满足8.3.2.1和8·3.z.2中所提出的要求。
8.3.2.1 在受试设备下面的水平耦合板
在受试设备每侧的一些点上,至少对水平耦合板施加10次单次放电(以最敏感的极性)(图5)。
在放电电极触及耦合板的情况下,应将静电放电发生器垂直地置于与受试设备为0·im处。
8.3.2.2垂直耦合板
对耦合板的一个垂直边的中心至少施加十次单次放电(以最敏感的极性)(图5和图6),应将尺寸为0.5 m×0.5 m的耦合板平行于受试设备放置且与其保持0.1 m的距离。
放电应施加在耦合板上,通过调整耦合板位置,使受试设备四面不同的位置都受到放电试验。
9 试验结果和试验报告
本章给出了对本标准有关的试验结果的评价和试验报告的指导性原则。
由于受试设备和系统的多样性和差异性,使得确定试验对设备和系统的影响变得比较困难。
若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或产品技术规范没有给出不同的技术要求,试验结果应该按受试设备的
运行条件和功能规范进行如下分类:
1)在技术要求限值内的性能正常;
2)功能或性能暂时降低或丧失,但能自行恢复;
3)功能或性能暂时降低或丧失,但要求操作人员干预或系统复位;
4)因设备(元件)或软件的损坏或数据的丢失而造成不能自行恢复至正常状态的功能降低或丧失。
设备不应由于进行本标准规定的试验而出现危险或不安全的后果。
验收试验时,试验程序和试验结果的说明必须在专门的产品标准中加以描述。
一般地,如果设备在整个试验期间显示其抗干扰度,并且在试验结束后,受试设备满足技术规范中的功能要求,则表明试验合格。
技术规范可以定义对受试设备产生的影响,这些影响可以认为是不重要的,因而是可接受的。
对于这些情况,应确认设备在试验结束后能自行恢复其运行功能的能力;应记录设备失去其性能的时间间隔。
这些确认与对试验结果的评价密不可分。
试验报告应包括试验条件和试验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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