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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CO环境要求使用者加上回收信息

   2006-06-20 3770
本文导读: 自2006年7月1号以来,所有新型号产品申请TCO证书时,均须符合新的环境规范;而使用者回收信息在欧盟强制规范下更是重要且严格的一环。 在审核各厂家的回收信息时,审核的标准及门槛时常让厂家找不到确切方向而改了
    自2006年7月1号以来,所有新型号产品申请TCO证书时,均须符合新的环境规范;而使用者回收信息在欧盟强制规范下更是重要且严格的一环。 

       在审核各厂家的回收信息时,审核的标准及门槛时常让厂家找不到确切方向而改了又改,我们在此将做一简短而请楚的审核方针。 

      1) 既然是“使用者回收信息”,顾名思义,所提供审核的所有信息都必须在使用者手册/说明书中出现。而使用手册则没有规定要以特定的形式呈现;可以是书面,也可以是以提供光盘的方式。若再申请审核时,使用手册的最后版本还没定稿出版,厂家需提供确认信函,确认所有提供审核的信息会在使用手册中出现。

      2) 欧盟标准及WEEE规范中有明确说明,各商品的商标持有人 (Brand name ower) 有责任及义务让消费者了解做资源回收的重要性,因此,在使用者手册中必须要有呼吁使用者作资源回收的语句。 
     3) 明确的资源回收信息(Valid Recycling Information) – 各国的资源回收信息必须要包含:
     ·  当地的资回收窗口 
     ·  当地的资回收窗口的电话号码 (必须是当地/该国的联络电话) 
     ·  若商标持有人在当地没有经销商,也可与当地的资源回收公司签约合作,但使用手册中则需提供合作回收厂商的信息。

     4) 商标持有者所提供的回收计划是提供给所有购买该商品的使用者,回收计划不能有期限或数量的限制。 

     5) 若该商品/型号将全球销售,在下列的国家均需提供有效的使用者回收信息; 
     ·  亚洲:只需在亚洲任一国家提供使用者回收信息 
     ·  美洲:只需在美洲任一国家/州/郡提供使用者回收信息 
     ·  欧洲:奥地利、比利时、捷克、丹麦、爱沙尼雅、芬兰、德国、希腊、匈牙利、爱尔兰、卢森堡、荷兰、葡萄牙、斯洛伐克、西班牙及瑞典。(目前管制的欧洲国家只有上列16国,但随着加入欧盟国家的增加,增列管制国家是可预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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