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莱瑞测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国家环保总局:禁止全氯氟烃物质CFCs生产的公告

   2007-07-03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1770
本文导读:    为履行《保护臭氧层维也纳公约》和《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议定书》(伦敦修正案),保护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中国消耗臭氧层物质逐步淘汰国家方案(修订稿)》的
    为履行《保护臭氧层维也纳公约》和《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议定书》(伦敦修正案),保护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中国消耗臭氧层物质逐步淘汰国家方案(修订稿)》的有关规定,按照我国政府与联合国多边基金执委会签署的《中国化工行业全氯氟烃生产整体淘汰计划》和《中国全氯氟烃和哈龙加速淘汰计划》的有关要求,现就全氯氟烃物质(CFCs)生产的淘汰管理工作公告如下:

  一、自2007年7月1日起,任何企业不得生产除药用吸入式气雾剂用途、原料和豁免用途以外的全氯氟烃(CFCs)物质,禁止生产的全氯氟烃物质名录见附件。各相关企业应于2007年8月15日前拆除附件所列全氯氟烃物质的生产装置。

  二、凡生产药用吸入式气雾剂用途、原料和豁免用途的全氯氟烃(CFCs)物质的,生产企业必须向国家环保总局申请,经批准后才能生产。

  三、各有关部门要积极督促和协助企业认真执行上述规定,切实做好全氯氟烃物质的淘汰工作。对违反上述规定的企业,由地方环保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法处罚。

  特此公告。

二OO七年六月二十一日

 
收藏 0打赏 0评论 0
免责声明:凡注明来源本网的所有作品,均为本网合法拥有版权或有权使用的作品,欢迎转载,注明出处。非本网作品均来自互联网,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更多>相关阅读
推荐图文
推荐新闻
阅读排行
点赞排行
网站首页
网站介绍
版权声明
积分规则
服务协议
隐私政策
网站服务
广告服务
会员服务
排名推广
定制推广
积分换礼

RSS订阅
网站留言
网站地图
违规举报

微信公众号

联系我们
苏州市姑苏区三香路979号中翔经贸大楼7楼
服务电话:0512-68157565
客服热线:17314226061
电子邮件:service@lairuice.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