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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加州灯具RoHS条例2010年1月1日生效

   2009-11-01 1670
本文导读:   美国加州灯具的RoHS有害物质限制条例即将于2010年1月1日生效。 自生效日起,任何人不得在加州生产、销售或供应铅、汞、镉、六价铬、多溴化联苯和多溴化联苯醚等物质含量超过欧盟RoHS指令限值的指
   美国加州灯具的RoHS有害物质限制条例即将于2010年1月1日生效。 自生效日起,任何人不得在加州生产、销售或供应铅、汞、镉、六价铬、多溴化联苯和多溴化联苯醚等物质含量超过欧盟RoHS指令限值的指定的普通灯具。该要求是2007年10月所通过的《加州灯具功率和毒害降低法》其中的一部分内容。

    在加州销售或供应普通型灯具商家,应依照《加州灯具功率和毒害降低法》的要求,收到正式通知后28天之内,提交相关的信息资料,证明其在加州销售或供应的普通型灯具符合欧盟RoHS指令的要求,证明其产品中的铅、汞、镉、六价铬、多溴化联苯和多溴化联苯醚等物质含量水平不会导致这些产品被禁止在加州销售或供应;制造商也可以将相关证明贴示在运输集装箱或灯具包装的显著位置。

    欧盟ROHS指令所规定的普通灯具为电灯、电灯泡、灯管,或为住宅、商业建筑室内或室外提供功能性照明的其它电气设备;不包括特殊用途的灯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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