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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效标识超高能效产品管理办法

   2012-03-02 安规与电磁兼容网5290
本文导读: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推广高效产品,加强能效标识管理,提高产品能效数据有效性和能效标识权威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能源效率标识管理办法》和相关产品能效标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广高效产品,加强能效标识管理,提高产品能效数据有效性和能效标识权威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能源效率标识管理办法》和相关产品能效标识实施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超高能效产品(以下简称超高效产品),是指已经列入能效标识实施产品目录,满足产品质量要求,在同类产品中能源效率较高且能效指标排名前列的用能产品。

第三条 依据本办法统一制定并发布《能效标识超高能效产品目录》,确定统一适用的产品实施细则。

第四条 生产者或进口商是接受超高效产品管理的主体,有义务接受相关管理规定,推广高效产品,并对超高效产品能效指标符合性负责。

第五条 超高效产品管理遵循科学合理、公正透明的原则,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章 超高能效产品管理

第六条 优先对用能量大、使用面广、社会影响力大、能效标识指标符合性较差的产品进行超高效产品管理,确定超高效产品管理范围。

第七条 通过企业申请能效标识备案时提交的产品能效指标,对已纳入超高效管理的产品进行实时遴选,确定超高效管理产品对象。原则上纳入超高效管理的产品型号总数量不超过整体能效标识产品备案型号总数量的百分之五。

第八条 对于纳入超高效管理范围的产品,生产者或进口商应按要求发送样品至指定地点,由中国标准化研究院能效标识管理中心组织相关依法认定或者认可机构认可的第三方检测机构进行样品检测,并根据产品国家能效标准、性能标准和能效标识实施规则进行判定。

样品检测合格则该型号产品通过能效标识备案并予与公示。
第九条 对产品的能源效率指标发生争议时,企业应当委托经依法认定或者认可机构认可的第三方检测机构重新进行检测。

第三章 责任和义务

第 十 条 生产者或进口商应遵守本办法及相关产品实施细则,接受能效标识超高效产品管理,对产品能效标识备案信息负责。

第十一条 检测机构接受中国标准化研究院能效标识管理中心的委托进行超高效产品样机检测,应当客观、公正,保证检测结果的准确,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保守受检产品的商业秘密。

第十二条 中国标准化研究院能效标识管理中心应准确识别超高效产品,组织样品检测,及时公告超高效产品能效标识备案信息,定期发布超高效产品管理情况,并对超高效产品进行宣传、推广。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经能效标识专家委员会审议通过。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中国标准化研究院能效标识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2年2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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