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市场监管总局发布关于公开征求《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部门规章的决定(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决定对1件部门规章予以废止,对23件部门规章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对15件部门规章不再作为部门规章纳入规范性文件管理,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具体如下: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公开征求《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部门规章的决定(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开展涉及不平等对待企业法律法规政策清理的决策部署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规范和监督罚款设定与实施的指导意见》有关要求,结合规章清理工作有关安排,市场监管总局对市场监管领域内现行有效规章进行了清理,起草形成了《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部门规章的决定(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
1.登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网站(网址:http://www.samr.gov.cn),通过首页“互动”栏目中的“征集调查”提出意见。
2.通过电子邮件将意见发送至:fgs@samr.gov.cn。邮件主题请注明“规章清理征求意见”字样。
3.通过信函将意见邮寄至:北京市海淀区马甸东路九号市场监管总局法规司,邮政编码:100088。信封上请注明“规章清理征求意见”字样。
意见反馈截止日期为2024年9月22日。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部门规章的决定
(征求意见稿)
为贯彻实施新制修订的法律法规,依法科学设定罚款事项,增强部门规章的系统性、规范性、协调性,确保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决定:
一、对1件部门规章予以废止。(附件1)
二、对23件部门规章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附件2)
本决定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附件:
1.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决定废止的部门规章
2.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决定修改的部门规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