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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气净化器国标有望于2015年下半年实施

   2015-02-02 电器杂志680
本文导读:备受业内关注的GB/T 18801-2008《空气净化器》修订工作已经取得阶段性进展。据中国家用电器研究院清洁技术研究所所长鲁建国介绍,该标准正在等待最后几个验证数据出炉,此后将正式送审,有望于2015年下半年实施。修订

备受业内关注的GB/T 18801-2008《空气净化器》修订工作已经取得阶段性进展。据中国家用电器研究院清洁技术研究所所长鲁建国介绍,该标准正在等待最后几个验证数据出炉,此后将正式送审,有望于2015年下半年实施。

修订内容全面、完善

目前,中国空气净化器行业共有4个国家标准,分别是GB 4706.45-2008《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 空气净化器的特殊要求》、GB 21551.2-2010《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抗菌、除菌、净化功能 抗菌材料的特殊要求》、GB 21551.3-2010《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抗菌、除菌、净化功能 空气净化器的特殊要求》和GB/T 18801-2008《空气净化器》。据鲁建国介绍,前三项是强制性标准,安全标准GB 4706.45即将进行第二次修订,明确标示或宣称带有抗菌、除菌和净化功能的材料和空气净化器必须符合GB 21551系列标准。“虽然GB/T 18801-2008《空气净化器》是推荐性国家标准,却是目前最受关注的标准。2013年,家电标委会组织企业对这项标准进行第二次修订,并于今年6月召开了最后一次修订讨论会,现已形成‘送审稿’”。

《电器》记者了解到, GB/T 18801-2008《空气净化器》的主要修订内容有五大方面:适用范围增加了带空气净化功能的空调和车载空气净化器;名词定义增加了对目标污染物(如固体颗粒物、甲醛等)、额定状态、待机状态、待机功率、洁净空气量衰减率、适用面积的说明;技术要求中明确了有害物质(如紫外线、臭氧)释放量必须满足GB 4706.45和GB 21551.3的要求,待机功率不大于2W,对洁净能效和噪声指标做了调整;试验方法更加细化,增加了有害物质释放量和待机功率的试验方法,对洁净空气量试验方法和净化寿命试验方法(即洁净空气量衰减率)都做了补充,新标准的测试方法总体上是要强调CADR值是判定空气净化器能力的主要指标;针对附录,将洁净空气量CADR的试验与评价方法列入附录B(颗粒物)、附录C(气态污染物),并在气态污染物评价中(附录C),对净化能力评价方法进行了修订,还增加附录E适用面积推算方法(A=0.15×CADR)。

鲁建国特别强调,评价一款空气净化器的实际效果,洁净空气量衰减率、待机功率、待机状态、噪声等都是关键性指标,而之前被热炒的空气净化器适用面积应该作为参考指标,目的是为用户提供选择依据。

争论焦点突出

对于此次国家标准的修订工作,空气净化器企业代表讨论非常激烈,讨论内容集中在三方面。首先,有企业希望尽快完成GB/T 18801的修订工作,建议新旧标准切换时至少给企业留出半年的过渡期,用于处理工厂和商业库存。产品型号比较多的企业,如飞利浦、夏普等企业对此尤为重视。

其次,对于GB/T 18801的修订内容,企业的意见主要集中在噪声、适用面积的标注以及一些测试方法的验证上。多数企业强调了空气净化器噪声指标的重要性,认为有必要对此指标进行严格要求。夏普有关负责人指出,国家现行标准规定,CADR值在450以上产品的噪声值标准是70dB。“目前,市场上家用空气净化器的CADR值主要为300左右,但是随着消费需求的变化,未来很可能出现CADR值在600~800之间或者更大的产品,届时就需要对噪声值进行更细的划分,以区别评价产品性能,或者对商用和家用产品分别做出规定。”

针对适用面积,有企业提出,新修订的GB/T 18801虽然在附录中规定了适用面积的建议算法,但是并没有规定是否必须注明。还有企业认为,GB/T 18801修订时提出的指标修改或者新的测试方法,为企业留出的实验验证时间太少,在如此短的时间内,企业无法确认新指标和测试方法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如果修订版强制规定在一个实验条件下的净化寿命值(以小时表示),很可能导致实际生活中消费者更换滤芯频率不合理。”一位不愿具名的参会代表建议,将标注净化寿命(以小时表示)换成标注洁净空气量的衰减率,以供消费者参考。

第三,空气净化器企业对国家标准与地方标准的协调存在争议。2013年,上海地方标准DB31/622-2012 《空气净化器能源效率限定值及能源效率等级》引发的抽检事件,令多个主流品牌被点名,并被一些媒体扣上了“不合格”的帽子,引起了公众对空气净化器性能的质疑。不少企业负责人坦言:“GB/T 18801-2008《空气净化器》修订工作尚未完成,地方标准又不十分明确,企业夹在中间非常为难。”夏普有关负责人反映,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地方抽检、结果公布和媒体传播都十分混乱。“一些相关机构都弄不清楚,哪些指标是强制的、哪些又是推荐的。不管企业实际采用的是哪个标准和哪种测试方法,这些机构就公布抽检或者委托测试‘不合格’的结果,既对企业不公平,也给消费者造成了认知上的困难。”

就此问题,《电器》记者特意致电上海市环境保护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总站总工程师沈浩。他表示,在上海市有地方性空气净化器强制性标准的情况下,无论产品外包装上标注参考哪个标准,上海市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局在抽检时,都将以地方标准中强制性指标为准。“DB31/622-2012 《空气净化器能源效率限定值及能源效率等级》中只有第四章是强制性的。内容包括:空气净化器待机功率≤2.0W,空气净化器能效比实测值应不小于2.50m3/(W·h),空气净化器的能效比实测值应不低于标称值的90%。其余章节均为推荐性标准,适用面积这一指标并不在强制规定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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