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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QC修订照明电器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细则

   2015-11-27 安规与电磁兼容网1260
本文导读:2014年9月,我中国质量认证中心(CQC)按照国家认监委相关公告要求,发布并实施了《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细则-照明电器》(CQC-C1001-2014,以下简称《细则》)。为响应实施以来相关政策变化,紧跟行业发展,确保实施效

 2014年9月,中国质量认证中心(CQC)按照国家认监委相关公告要求,发布并实施了《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细则-照明电器》(CQC-C1001-2014,以下简称《细则》)。为响应实施以来相关政策变化,紧跟行业发展,确保实施效果,我中心结合国家放开强制性认证收费要求,我中心对生产企业分类实施的统一要求,以及有关检测机构和企业反馈等内容,对《细则》进行了修订。

    本此修订的主要变化如下:

    1)修改了生产企业分类涉及的质量信息类别和生产企业分类原则要求,以及生产企业分类在认证模式选择中的应用;

    2)修改了型式试验方案的内容和要求;

    3)修改了“获证后监督检查的频次、人日、内容”的表述方式,修改了监督方式要求;

    4)新增两类灯具关键元器件和两类LED控制装置关键元器件;

    5)修正灯具和控制装置产品的“接地连续性”的例行检验和确认检验操作方法;

    本次《细则》公布后,相关单位在开展照明电器强制性产品认证时应按此要求执行。此次修订无需换发新CCC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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