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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NAS发布新版《检验机构认可规则》CNAS-RI01:2024

   2024-12-11 CNAS1710
本文导读:2024年11月29日,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CNAS)秘书处发布关于CNAS-RI01:2024《检验机构认可规则》的通知。详情如下:各相关机构及人员:为更好地服务于检验机构认可业务工作,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CNAS)

2024年11月29日,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CNAS)秘书处发布关于CNAS-RI01:2024《检验机构认可规则》的通知。详情如下:

各相关机构及人员:

为更好地服务于检验机构认可业务工作,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CNAS)秘书处已完成CNAS-RI01:2024《检验机构认可规则》的修订换版工作。CNAS-RI01:2024《检验机构认可规则》于2024年12月1日发布,2024年12月1日实施。

上述文件可在CNAS网站(https://www.cnas.org.cn)“认可规范/检验机构认可/认可规则”栏目中查找下载。

附件:CNAS-RI01:2024《检验机构认可规则》

CNAS-RI01 检验机构认可规则

前言

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英文缩写:CNAS)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国际规范开展认可工作,遵循的原则是:客观公正、科学规范、廉洁高效、权威信誉。

认可规则是CNAS认可工作公正性和规范性的重要保障,本规则依据CNAS《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章程》(CNAS-J01)制定。

本规则规定了CNAS检验机构认可体系运作的程序和要求,包括认可条件、认可流程、申请受理要求、评审要求、对多检验场所检验机构认可的特殊要求、变更要求、暂停、恢复、撤销、注销认可以及CNAS和检验机构的权利和义务。

本规则内容为强制性要求。

本规则中的“注”是对条款的解释和说明。

本规则附录为资料性附录。

本规则于 2007 年制订,2011 年第 1 次修订,2014 年第 2 次修订,2015 年第 3次修订,2016 年第 4 次修订,2018 年第 5 次修订,2019 年第 6 次修订。2024 年第7 次修订,本次修订是换版修订,主要把第 10 条款“告诫、暂停、恢复、撤销和注销认可、缩小认可范围”第 2 段改为“CNAS 向检验机构发出专项监督、投诉调查等特定活动通知,或启动对检验机构认可能力和/或认可资格的处置程序后,至上述活动完成期间,暂停受理检验机构的变更、暂停和注销认可资格等申请。”

第 11.2.2.6 条款“检验机构有义务自觉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增加“在受到行政或刑事处罚时,应在 20 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 CNAS 秘书处”。

检验机构认可规则

1 范围

本规则是 CNAS 和检验机构认可活动相关方应遵循的程序规则。

2 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引用而成为本文件的条款。以下引用的文件,注明日期的,

仅引用的版本适用;未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的最新版本(包括任何修订)适用。

CNAS-J01《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章程》

GB/T27000 (等同采用 ISO/IEC 17000)《合格评定 词汇和通用原则》

GB/T27011(等同采用ISO/IEC 17011) 《合格评定—认可机构通用要求》

CNAS-R01 《认可标识和认可状态声明管理规则》

CNAS-R02 《公正性与保密规则》

CNAS-R03 《申诉、投诉和争议处理规则》

CNAS-RL02 《能力验证规则》

CNAS-RL03 《实验室和检验机构认可收费管理规则》

CNAS-RL04 《境外实验室和检验机构受理规则》

3 术语和定义

本规则引用 GB/T27000 (等同采用 ISO/IEC 17000)和 GB/T27011(等同采用 ISO/IEC 17011)中的有关术语并采用下列定义:

3.1 认可条件:申请人为获得认可资格必须满足的全部要求。

3.2 申请人:正在寻求认可的机构。

3.3 检验机构:从事检验活动的机构。

3.4 注销认可:当获准认可机构自愿提出不再维持认可或认可有效期到期不能延续认可时,取消认可的过程。

3.5 恢复认可:被暂停认可的获准认可机构,在 CNAS 规定的期限内已实施有效的纠正措施,经 CNAS 确认后,维持认可的过程。

3.6 授权签字人:经CNAS认可,签发带认可标识/联合标识的报告或证书的人员。

3.7 能力验证:利用实验室间比对,按照预先制定的准则评价参加者的表现。(源自:ISO/IEC 17043:2023,3.7)

3.8 监督评审:CNAS 为验证获准认可机构是否持续地符合认可条件而在认可有效期内安排的定期或不定期的评审。

3.9 认可评定:根据认可规则和认可准则的要求,对认可评审的结论及相关信息进行审查,并作出有关是否批准、保持、扩大、缩小、暂停或撤销认可资格的决定意见。

3.10 观察员:CNAS 为特定目的派出的对评审活动进行现场观察的人员(不参与评审工作)。

3.11 多场所检验机构:同一个法人实体(集团)下具有多个关键活动场所的检验机构。

3.12 告诫:获得认可的检验机构存在影响认可管理有效性的问题,但属于孤立、偶发事件,且检验机构有能力在CNAS规定的时间内进行纠正并采取有效的纠正措施的,CNAS对检验机构认可资格采取的一项处理措施。

4 认可条件

申请人应在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诚实守信的前提下,自愿申请认可。CNAS 仅对申请人的认可范围,依据有关认可准则等要求,实施评审并作出认可决定。申请人必须满足下列条件方可获得认可:

a) 应为法律实体或法律实体的一部分,具备承担法律责任的能力;

b) 符合 CNAS 颁布的认可准则及应用说明(适用时);

c) 遵守 CNAS 认可规范文件的有关规定,履行相关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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