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5获证后的监督
4.5.1 监督频次
一般情况下从获证后的12个月起,每年至少对工厂进行一次监督检查。若发生下述情况之一可增加监督频次:
1) 获证产品出现严重质量问题或用户提出投诉,并经查实为持证人责任的;
2) 认证机构有足够理由对获证产品与安全和电磁兼容标准要求的符合性提出质疑时;
3) 有足够信息表明生产者、工厂因变更组织机构、生产条件、质量管理体系等,可能影响产品符合性或一致性时。
4.5.2 监督的内容
获证后监督的方式采用:工厂质量保证能力复查 + 认证产品一致性检查,必要时可抽取样品送检测机构检测。
由认证机构根据《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见附件6),对工厂进行监督审查。《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规定的第3、4、5、9项是每次监督审查的必查内容,其他项可进行选查,每四年至少覆盖要求中的全部项目。
监督复查的时间,根据获证产品的单元数量确定,并适当考虑工厂的生产规模,一般为1-2个人日。
4.5.3 抽样检测
需要时,对获证产品进行抽样检测,抽样检测的样品应在工厂生产的合格品中(包括生产线、仓库、市场)随机抽取。抽样检测由指定的检测机构负责。具体抽样方法和要求按认证机构有关规定执行。
认证检测采用的标准所规定的项目均可作为抽样检测项目。
认证机构可针对不同产品的不同情况,以及其对产品安全性或电磁兼容性能影响程度,进行部分或全部项目的检测。
4.5.4 结果评价
监督复查合格后,可以继续保持认证资格使用认证标志。监督复查时发现的不符合项应在3个月内完成纠正措施。逾期将撤消认证证书、停止使用认证标志,并对外公告。
5. 认证证书
5.1认证证书的有效性
本规则覆盖产品的认证证书不规定有效日期。证书的有效性依赖认证机构组织的获证后监督获得保持。
5.2认证产品的变更
5.2.1变更的申请
获证后的产品,如果其产品中属于附件3的元器件的规格、型号、或涉及整机安全/电磁兼容的设计、电气结构发生变更时,应向认证机构提出变更批准/备案的申请。
5.2.2变更的评价和批准
认证机构根据变更的内容和提供的资料进行评价,确定是否可以变更或需送样品进行测试,如需送样试验,测试合格后方能批准变更。
5.3认证产品的扩展
5.3.1扩展程序
认证证书持有者需要扩展已经获得认证产品单元覆盖范围时,应从认证申请开始办理手续。认证机构应核查扩展产品与原认证产品的一致性, 确认原认证结果对扩展产品的有效性。需要时,针对差异做补充检测或检查。确认合格后,可根据认证证书持有者的要求单独颁发认证证书或换发认证证书。
5.3.2样品要求
证书持有者应先提供扩展产品的有关技术资料,需要送样时,应按本规则4.2的要求选送一台样品供认证机构核查。核查时,需对样品进行检测的,检测项目由认证机构决定。
5.4认证证书的暂停、注销和撤销
认证证书的暂停、注销和撤销按《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的要求执行。
6. 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的使用
证书持有者必须遵守《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管理办法》的规定
6.1 准许使用的标志样式
当认证仅涉及安全时,采用“S”认证标志。
当认证既涉及安全,又涉及电磁兼容时,采用“S&E”认证标志。
6.2变形认证标志的使用
本规则覆盖的产品不允许加施任何形式的变形认证标志。
6.3 加施方式
可以采用国家认监委统一印制的标准规格标志(标签)、模制式、铭牌印刷三种方式中的任何一种。
6.4 标志位置
应在产品本体明显位置上加施认证标志。
对于空调器等分体类产品应在主体机和分体机上分别加施认证标志。
7.收费
认证收费由认证机构按国家有关规定统一收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