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5.2 监督检查的范围
监督检查应覆盖所有认证产品和加工场所。
4.5.3 监督检查的内容
工厂质量保证能力检查(产品一致性检查) + 产品抽检。
产品抽检的结果可作为工厂确认检验的结果。
4.5.3.1 工厂质量保证能力检查
工厂质量保证能力检查按附件《玩具类产品强制性认证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实施。其中第4、5、8条款是每次监督检查的必查项目,其余条款可以选查。
获证后的第1次监督检查和第1次监督检查后每隔4年的监督检查,应对工厂进行一次质量保证能力全要素检查,工厂检查时间根据认证产品的单元及覆盖产品型号数量确定,并适当考虑工厂的生产规模,一般每个加工场所为1至4个人日。
其余监督检查的时间为每个加工场所1至2个人日。
4.5.3.2 产品一致性检查
对批量生产的认证产品,工厂应确保认证产品在下述几个方面与认证检测报告所覆盖的产品保持一致:
1) 认证产品的标牌、说明书和包装上所标明的产品名称、规格和型号、警示说明;
2) 认证产品的结构;
3) 认证产品的关键原/辅材料、零部件。
4.5.3.3 产品抽检
产品抽样由认证机构指派人员到工厂进行抽样,抽样活动可与监督检查同时实施。
1) 产品抽样的原则
每一类别产品监督时均需抽样检测。
注:类别是指本规则4.1.1条规定的产品类别,包括静态金属玩具、机动金属玩具。
每一类别产品认证单元为7个及以下时,每次监督检查抽取1个认证单元的产品进行检测。
每一类别产品认证单元为8个及以上时,每次至少抽取2个认证单元的产品进行检测,最多不超过同类产品认证单元总数的25%。
通常每个单元抽取1个型号的产品进行测试。
监督检测项目包括GB 6675《国家玩具安全技术规范》标准的全部适用项目。
抽样数量同4.2.1中的规定。
2) 抽样方法
在生产线末端经工厂确认合格的产品中或成品库中随机抽样。抽样基数应不低于抽样样品数量的20倍。抽取的样品由抽样人封样后,委托人负责寄/送样品至指定的检测机构实施检测。
4.5.4 监督结果的处置
监督检查合格后,可以继续保持认证资格,使用认证标志。
对监督检查时发现的不符合项应在3个月内完成纠正措施。逾期将按照《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撤销认证证书、停止使用认证标志,并对外公告。
认证机构应将构成暂停和撤销认证证书的不合格情况报认监委,由认监委向有关指定认证机构予以通报。未经整改者,其它认证机构不予受理其再次申请。
5 认证证书
5.1认证证书的有效性
本规则覆盖产品的认证证书不规定证书有效性截止日期。证书的有效性依赖认证机构负责组织的定期监督获得保持。
5.2 认证变更
本规则覆盖产品的认证证书,如果其产品发生以下变更时,应向认证机构提出变更申请。
1)增加/减少同一单元内认证产品;
2)4.1.2 中3)、5)规定的认证产品关键零部件、原材料、结构、制造工艺和供货单位等发生变化;
3)认证产品的商标,持证人、制造商或工厂(名称和/或地址、质量保证体系等)发生变化;
4)其他影响认证要求的变更。
认证机构应核查以上变更情况,确认原认证结果对认证变更的有效性;需要时,针对差异进行补充检测和/或工厂保证能力审查,合格后,确认原证书继续有效和/或换发认证证书。
5.3认证范围的扩大
根据本规则4.1.1条款所规定的认证单元划分原则,持证人在原有认证单元基础上增加新的认证单元,按本规则4.1、4.2、4.3的要求办理认证。
5.4认证证书的暂停、注销和撤消
认证证书的暂停、注销和撤销按《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的要求执行。
在认证证书暂停期间及认证证书注销和撤消后,产品不得出厂和进口境内销售。
6 认证标志使用的规定
持证人必须遵守《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管理办法》的规定。
6.1准许使用的标志样式
6.2 加施方式和位置
获得认证的产品应将认证标志加施在认证产品本体的适当位置或产品标牌上。对于不能在本体上加施认证标志的产品,应在最小包装上加施认证标志。
可以采用国家统一印制的标准规格标志,或采用印刷、模压、模制的方式加施。如采用印刷、模压、模制的方式加施,标志印制方案应报国家认监委批准的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发放与管理机构核准,且标志下方应标明该产品的工厂代码。
7 收费
认证收费由认证机构按国家有关规定统一收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