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证件要求
相关证件复印件各一份﹕
应包括正反、两面,均书明与正本相符并加盖申请人及代表人印章,必要时,国家通讯传播委员会或本验证中心得要求检视正本。
国内厂商:
申请人应检附公司执照、营利事业登记证或工厂登记证。
国外制造商:
申请人应检附该制造商之设立相关证明文件:工厂证明文件(当地政府所核发或经我国驻外机构证明)。申请人应检附电信管制射频器材审验申请委任书,委托国内之代理人向本中心提出申请 。
电信管制射频器材经营许可执照:
■ 电信管制射频器材、无线电信终端设备申请审验时,申请者(进口商或制造商),应检附电信管制射频器材经营许可执照;若由经销商提出申请,应检附进口商或制造商之电信管制射频器材经营许可执照。
■ 所谓"电信管制射频器材",系指电信法第四十九条第三项规定之电信管制射频器材,其项目请参考国家通讯传播委员会网页申请须知之"电信管制射频器材制造、输入、设置或持有应经许可之项目"(连结字体)。
■ 电信管制射频器材经营许可执照之申请,应依电信管制射频器材管理办法(连结字体)第六条之规定,检具申请书向NCC各区电信监理处(依公司所在地)申请许可。
■ 外国制造商者或申请非无线电信终端设备审验者免附电信管制射频器材经营许可执照
系列声明书
说明系列产品与原审验合格型号产品间之差异,并出具原审验合格产品之型式认证证明复印件。
技术资料要求
一、器材样品4x6吋以上彩色照片 (外观照片及有层次性之内部结构图),需符合下列要求:
1.产品正面、背面、两侧及射频单体正、反面各一份。
2.彩色照片内须明确标示送审器材/设备之厂牌、型号。
3.电路板零组件须清晰可辨读。
二、中文或英文使用手册及规格数据
1. 依据消费者保护法第二十四条第二项:「输入之商品或服务,应附中文标示及说明书,其内容不得较原产地之标示及说明书简略。」
2. 依国家通讯传播委员会低功率射频电机技术规范(LP0002)及低功率电波辐射性电机管理办法之规定,应包含下列警语:
必要警语-低功率射频电机:
「依据低功率电波辐射性电机管理办法 第十二条 经型式认证合格之低功率射频电机,非经许可,公司、商号或使用者均不得擅自变更频率、加大功率或变更原设计之特性及功能。 第十四条 低功率射频电机之使用不得影响飞航安全及干扰合法通信;经发现有干扰现象时,应立即停用,并改善至无干扰时方得继续使用。前项合法通信,指依电信法规定作业之无线电通信。低功率射频电机须忍受合法通信或工业、科学及医疗用电波辐射性电机设备之干扰。」
5.25GHz~ 5.35GHz UNII器材警语:
「在5.25GHz ~ 5.35GHz 秭赫频带内操作之无线信息传输设备,限于室内使用。」
标示方式:于器材使用说明书上标明
有线电话无线主副机警语:(限于室内使用之无线终端设备)
「本设备限在不干扰合法电台与不受被干扰保障条件下于室内使用」
电磁波警语:(2G/3G行动电话机暨终端设备)
「减少电磁波影响,请妥适使用」
标示方式:于设备本体,及设备外包装或使用说明书上标明,且申请者须提出保证书。
SAR警语标示:(手持式行动电话机及2.4GHz有线电话无线主副机)
「SAR标准值2.0W/kg;送测产品实测值为:_W/kg」
标示方式:设备外包装或使用说明书上标明,且申请者须提出保证书。
EMC甲类设备警语:(内含电信终端接口的甲类信息设备)
「 这是甲类的信息产品,在居住的环境中使用时,可能会造成射频干扰,在这种情况下,使用者会被要求采取某些适当的对策」
标示方式:于设备本体及使用说明书上标明,且申请者须提出保证书。
电池使用的安规警语:
「 本电池如果装置方向错误将会爆炸。 请依据厂商建议置换相同或同型电池。 请依据制造商说明书处理用过之电池。」
4. 低功率射频电机之使用不得影响飞航安全及干扰合法通信;经发现有干扰现象时,应改善至无干扰时方得继续使用。前项合法通信,指依电信法规定作业之无线电通信。低功率射频电机须忍受合法通信或工业、科学及医疗用电波辐射性电机设备之干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