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RT D – 公告机构应执行适当的监督
1. 哪些器械须接受NB的适当监督?
根据IVDD,由NB颁发的证书所涵盖的遗留器械,包括证书已过期但仍有效的IVDD证书所涵盖的器械,需要NB机构监督。
但NB无需根据IVDR第110(3e) 条监督根据IVDD附件III第6节颁发的EC design-examination certificates所涵盖的自测器械。
2. 当制造商与IVDR NB之间签署符合IVDR第110(3c)条第(f)点的书面协议时,哪个NB机构负责进行适当的监督?
根据IVDR第110(3e)条,截至2025年9月25日,IVDD NB(即,根据IVDD颁发相关证书的NB)将继续负责其认证的器械符合的适用要求进行适当的监督。
或者,在2025年9月26日之前,制造商与IVDR NB达成协议,由IVDR NB机构负责监督。
在2025年9月26日之后,IVDD NB将不再执行适当的监督。
3. 如果将监督转移到IVDR下的其他NB机构,该NB编码对标签有什么影响?
即使适当的监督转移到IVDR指定的不同NB机构,遗留器械仍可继续投放市场而无需更改标签(包括CE标志),从而表明颁发IVDD证书的NB编号仍然有效。
但是,如果切实可行并根据三方协议中包含的详细信息,制造商可决定修改遗留器械的标签,并注明IVDR NB(根据IVDR提出正式申请的NB)的编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