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UL 1778 第三版 (2003 年 3 月 14 日) 及第四版 (2005 年 9 月 15 日) 未推出之前, UL 一直是以该标准的第二版 (1994 年 10 月 25 日) 之相关要求为 UPS 不断电系统及其相关产品进行产品结构审查及安全认证。
然而,在北美市场中所通用的 UPS 审查标准 UL 1778 第二版与 CSA (Canadian Standard Association) 的CAN/C22.2 NO107.1–01,所规范的安全条款即有些许不同,更遑论其它安规认证体制,如 IEC (国际电工委员会) 或欧洲认证机构 (TUV) 所使用的 UPS 产品安全标准,在结构要求或测试项目的差异性。由于规定的差异性, UPS 厂商在进行产品设计时,即必须针对北美或欧洲市场的不同规范,而有对应的结构设计,以符合不同安规认证机构的要求。
有鉴于此,为了解决产业对于前述多方认证需求的设计考虑,进而协助产业提升生产效率及降低成本,UL 特地调和各国际标准,于 2005 年 9 月 15 日正式推出 UL 1778 第四版标准。
新标准的国际调和
简言之,UL 1778 第四版标准的架构不仅与 IEC (国际电工委员会) 所使用的标准极为类似;同时,CSA 1 及 UL 将共享 UL 1778 第四版标准,为 UPS 及其相关产品进行审查,此意即,申请 UPS 的认证,CSA 与 UL 间将无前言所述的差异点。
UL 1778 第四版标准调和美规、欧规等各国际标准,其内容主体为 UL 60950-1 第一版及 CAN/CSA-C22.2 No. 60950-1-03 (此两本亦为美加共享标准),此两本标准亦在 UL 1778 第四版中被归类为参考文件 (Reference Document);此外,第四版另引用某些原本即列入 UL 1778 第二版 及 CAN/C22.2 NO. 107. 1–01 的条款要求,并额外加上欧规 EN 50091-1-1:1996 的 UPS 不断电系统规范。
第四版标准生效日期
以下为新标准的因应时程规划之重点提要:
即日起至 2006 年 3 月 31 日以前,故有的 UPS 厂商可依其需求,申请 UL 1778 第二版、第三版或第四版,产品在取得 UL 认证后,将可使用对应的 UL 标签,并得以销售至 2011 年 3 月 31 日。 网
全新申请案件的厂商,从 2006 年 4 月 1 日起,必须强制符合标准 UL 1778 第四版的规范。
所有已取得 UL 认证之 UPS 产品,相关厂商必须于 2011 年 4 月 1 日前,通过档案复检审核并完成修改,以确定符合 UL1778 第四版标准的要求后,才能继续使用 UL 卷标进行产品的销售。
附注:
1 与 UL 1778 第四版标准通用的 CSA 标准名称为:CAN/CSA-C22.2 No. 107. 3-05, Second Edi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