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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宜都市质监局: 查处销售无CCC认证低压配电柜

   2008-09-23 2990
本文导读:      湖北宜都市质监局执法人员在对该市某食品公司配电房进行检查时,发现配电房内在用的由外市某电力设备厂生产的2台GGD1型交流低压配电柜没有3C认证标志及编号。执法人员经对该公司进一
      湖北宜都市质监局执法人员在对该市某食品公司配电房进行检查时,发现配电房内在用的由外市某电力设备厂生产的2台GGD1型交流低压配电柜没有3C认证标志及编号。执法人员经对该公司进一步调查得知,该公司所用的的2台交流低压配电柜由该市某电业有限公司销售和安装,并提供了同该市某电业有限公司签订的供电工程承包合同,以及该公司支付配电工程款后由电业公司出具的税务**等。但是,该公司无法提供被检查的2台GGD1型交流低压配电柜的《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

   随后,执法人员来到电业有限公司进行了调查,电业有限公司承认上述2台交流低压配电柜由该公司销售并安装,并向执法人员提供了《供电方案》和《配电工程预算书》等相关供电工程承包合同、同外市某电力设备厂签订的低压配电柜购销合同,同时还提供了上述2台交流低压配电柜的生产企业外市某电力设备厂在2005年6月2日获得的GGD2型交流低压配电柜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后经执法人员上网查询核对,外市某电力设备厂只取得了GGD2型交流低压配电柜的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并未取得GGD1型交流低压配电柜的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

   为了进一步弄清事实,执法人员又到外市某电力设备厂进行了调查。经确认,该厂仅获得了GGD2型交流低压配电柜的《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

  根据以上查清的事实,宜都市质监局及时召开案件审理会议,依据《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对宜都市某电业有限公司作出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伍万元的行政处罚。随后,该局按照程序依次对宜都市某电业有限公司下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和《行政处罚决定书》。

   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宜都市某电业有限公司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既未申请复议和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义务。宜都市质监局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46条、第51条的规定,于2008年3月29日向宜都市人民法院申请予以强制执行。

   法院在受理市质监局的申请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案件进行了审查。经过审查,法院认为,市质监局对宜都市某电业有限公司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在行政执法主体、行政权限、行为根据和依据方面完全合法。被执行人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既不起诉又不履行,申请人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66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3条之规定,裁定对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准予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必须于2008年4月2日前缴纳罚款。被执行人在上述期限内不履行义务,法院将依法采取强制措施。案件执行费由被执行人负担。

   在法院裁定强制执行的强大功势下,宜都市某电业有限公司在法院规定自动履行期限的最后一天,主动向市质监局履行了罚款义务。G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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