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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国产业标准化法

   2008-12-11 4470
本文导读:第一章 总则第1条 (目的) 制定和普及恰当而合理的产业标准,以提高工矿产品和产业活动的相关服务质量、生产效率及生产技术,实现交易的简单化和公正化以及消费的合理化,从而提高产业竞争力,发展国家经济。

第一章 总则

第1条 (目的)
制定和普及恰当而合理的产业标准,以提高工矿产品和产业活动的相关服务质量、生产效率及生产技术,实现交易的简单化和公正化以及消费的合理化,从而提高产业竞争力,发展国家经济。
第2条 (定义)
本法律中使用的用语定义如下:
1. "产业标准"是指产业标准化基准。
2. "产业标准化"是指统一和简化如下各项事项。
① 工矿产品的种类、形状、尺寸、结构、设备、质量、等级、成分、性能、功能、耐久性、安全性
② 工矿产品的生产方法、设计方法、制图方法、使用方法、运用方法、原单位生产作业方法、安全条件
③ 工矿产品包装的种类、形状、尺寸、结构、性能、等级、方法 zaG安规与电磁兼容网
④ 工矿产品或者工矿业技术的试验、分析、验证、检查、鉴定、统计法、测定方法和用语、缩略语、记号、符号、标准数量和单位
⑤ 构造物和其他工作物的设计、施工方法或安全条件 zaG安规与电磁兼容网
⑥ 用于管理企业活动相关物品的调拨、设计、生产、运用、**、报废等的信息体系和电子通信媒介的商业交易
⑦ 产业活动相关服务(电气通讯相关服务除外。以下简称为"服务")的提供步骤、方法、体系、评价方法等事项

第3条 (产业标准化的基本计划)
① 为了促进产业标准化,知识经济部部长应与相关中央行政机构负责人协商,每隔5年制定并公告产业标准化的基本计划(以下简称为"基本计划")。变更基本计划时也是如此。
② 基本计划包含如下各项事项。
1. 产业标准化政策的基本方向
2. 与促进产业标准化制造良好环境有关的事项
3. 与产业标准化方法的开发和普及有关的事项
4. 与促进产业标准化而实行的教育和培训有关的事项
5. 产业标准的合理性认证事项
6. 与促进团体标准的开发有关的事项
7. 国际标准化合作事项
8. 促进与国际标准的接轨有关的事项
9. 产业标准的研发事项
10. 南北韩的产业标准化合作事项
11. 其他促进产业标准化的必要事项
③ 知识经济部部长可以要求相关中央行政机构负责人提交制定基本计划所需的材料。
第4条 (产业标准审议会)
① 在知识经济部下设产业标准审议会(以下简称为"审议会")。
② 审议会审议如下各项事项,向知识经济部部长提供咨询。
1. 根据第5条规定,制定、修订、废除产业标准时需要注意的必要事项
2. 根据第10条规定,确认产业标准合理性时需要注意的必要事项
3. 根据第15条规定,与指定工矿产品有关的事项
4. 根据第16条规定,与指定服务有关的事项
5. 根据第23条规定,工矿产品及其部件等的统一和简化命令有关事项
6. 其他由总统令规定的,与产业标准有关的事项
③ 审议会的构成和运营等必要事项由总统令规定。

第二章 韩国产业标准

第5条 (产业标准的制定等)
① 知识经济部部长可以制定、修订或废除产业标准。此时,应该根据总统令制定、公布产业标准草案,并征求利益关系人的意见。zaG安规与电磁兼容网
② 知识经济部部长在制定、修订或废除产业标准时,应该与相关行政机构负责人进行协商,并通过审议会的审议。zaG安规与电磁兼容网
③ 知识经济部部长为了有效地制定和修订产业标准,必要时可以指定执行产业标准化相关业务的法人或团体作为开发产业标准的合作单位。zaG安规与电磁兼容网
④ 根据第3项规定有意被选定为合作单位的法人或团体,应该具备产业标准开发人员等知识经济部法令规定的条件,并向知识经济部部长提出申请。zaG安规与电磁兼容网
⑤ 此外,指定产业标准的开发合作机构的步骤和运用等必要事项由总统令规定。 zaG安规与电磁兼容网
第6条 (产业标准的制定,及其申请和协商) zaG安规与电磁兼容网
① 与制定、修订或者废除产业标准有关的利益关系人,可以根据总统令规定向知识经济部部长申请制定、修订或者废除产业标准。zaG安规与电磁兼容网
② 相关行政机构负责人根据其他法令规定对第2条第2项的各项事项指定基准或标准时,为了使其符合产业标准,必要时应该与知识经济部部长进行协商。 zaG安规与电磁兼容网
第7条 (提交审议会审议) zaG安规与电磁兼容网
出现了与第6条有关的申请或协商,且认定有必要时,知识经济部部长应立即提交审议会审议 。 zaG安规与电磁兼容网
第8条 (审议等) zaG安规与电磁兼容网
① 审议会应根据总统令规定立即对根据第7条规定提交的议案进行审议,并向知识经济部部长通报其结果。zaG安规与电磁兼容网
② 知识经济部部长收到第1项中规定的通报时,应立即对申请或者协商作出决定,并向申请人或者相关行政机构负责人通报其结果。 zaG安规与电磁兼容网
第9条 (听证会) zaG安规与电磁兼容网
① 关于产业标准的制定、修订或者废除,认定有必要时,知识经济部部长可以召开听证会听取利益关系人的意见。zaG安规与电磁兼容网
② 产业标准和产业标准化的利益关系人可以向知识经济部部长就召开听证会进行书面申请。zaG安规与电磁兼容网
③ 出现了与第2项规定有关的要求,且认定有必要时,知识经济部部长应当立即召开听证会。 zaG安规与电磁兼容网
第10条 (产业标准合理性的确认等)  zaG安规与电磁兼容网
① 知识经济部部长应该自制定或修订产业标准之日起每隔5年确认其合理性。此时,知识经济部部长应该通过审议会的审议。zaG安规与电磁兼容网
② 知识经济部部长在根据第1项规定确认产业标准的符合性后,必要时,可以根据第5条的规定修订或者废除产业标准。 zaG安规与电磁兼容网
第11条 (产业标准的公告) zaG安规与电磁兼容网
知识经济部部长根据第5条第1项制定、修订或废除产业标准、或者根据第10条第1项确认产业标准的符合性后,应该根据总统令的规定立即进行公告。 zaG安规与电磁兼容网
第12条 (韩国产业标准) zaG安规与电磁兼容网
① 根据第11条规定进行公告的产业标准称之为韩国产业标准(KS)。zaG安规与电磁兼容网
② 不符合第1项规定的产业标准,不能使????当曜颊庖幻?啤?zaG安规与电磁兼容网

第三章 韩国产业标准的符合性认证zaG安规与电磁兼容网

第1节 认证机构的指定 zaG安规与电磁兼容网
第13条 (认证机构的指定) zaG安规与电磁兼容网
① 为了有效地促进产业标准化,知识经济部部长可以指定认证工矿产品(包括加工技术,下同)或者服务符合韩国产业标准的机构(以下简称为"认证机构")。
 
② 根据第1项规定有意被指定为认证机构的单位,应该具备进行认证业务所必需的组织、办公室和第18条规定的认证审查员,并向知识经济部部长提出申请。zaG安规与电磁兼容网
③ 知识经济部部长根据第1项指定认证机构时,应同时指定该认证机构能够执行的认证业务范围。zaG安规与电磁兼容网
④ 认证机构的指定基准和步骤等必要事项,由知识经济部法令规定。 zaG安规与电磁兼容网
第14条 (取消认证机构的指定)  zaG安规与电磁兼容网
① 认证机构出现如下事项中任何一种情况时,知识经济部部长可以取消指定,或者责令暂停6个月以下执业活动。但,属于第1项时应取消其指定。 zaG安规与电磁兼容网
1. 以虚假或其他不正当的方法获得认证机构的指定时 zaG安规与电磁兼容网
2. 无正当理由停止认证业务超过1年时 zaG安规与电磁兼容网
3. 不符合第13条第4项的指定基准时 zaG安规与电磁兼容网
4. 根据第20条进行调查的结果证实,因认证机构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质量不良的产品或者服务根据第15条第1项或者第16条第1项获得了认证时 zaG安规与电磁兼容网

 

② 根据第1项规定取消指定和停止业务时,与所要遵循的基准有关的必要事项,由知识经济部法令规定。 zaG安规与电磁兼容网

第2节 产品等的认证 zaG安规与电磁兼容网
第15条 (产品认证) zaG安规与电磁兼容网
① 知识经济部部长认为必要,经审议会审议,生产指定工矿产品的工厂或者生产现场,可以根据知识经济部法令规定,从认证机构获得该产品的认证。zaG安规与电磁兼容网
② 根据第1项取得产品认证的,根据知识经济部法令规定可以在该产品、包装、容器、交货单或者保证书上标注该产品符合韩国产业标准(以下简称为"产品认证标志"),或者可以进行广告宣传。zaG安规与电磁兼容网
③ 没有根据第1项获得认证的单位,不能在产品、包装、容器、交货单、保证书或者宣传物上标注产品认证标志或者类似标志。zaG安规与电磁兼容网
④ 违反第3项规定,标注产品认证标志或者标注类似标志的产品,不可以在知情的情况下销售、进口或以销售为目的陈列、保管或者搬运, 。 zaG安规与电磁兼容网
第16条 (服务认证) zaG安规与电磁兼容网
① 知识经济部部长认为必要,经审议会审议,提供指定服务的营业场所,可以根据知识经济部法令规定从认证机构获得该服务的认证。zaG安规与电磁兼容网
② 根据第1项规定取得服务认证的,根据知识经济部法令规定可以在该服务的合同、交货单或者保证书上标注该服务符合韩国产业标准(以下简称为"服务认证标志"),或者可以进行广告宣传。zaG安规与电磁兼容网
③ 没有根据第1项获得认证的单位,不能在服务合同、交货单、保证书或者宣传物上标注服务认证标志或者类似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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