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内容要求
(一)通用要求
直接涉碳类认证规则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1.适用范围;
2.认证依据用技术规范、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或者标准;
3.认证人员条件及能力要求;
4.认证模式(适用时);
5.数据质量要求(包括但不限于背景数据库选取、数据选取的原则以及相关质量要求等);
6.特定领域的温室气体量化方法;
7.认证实施程序(包括但不限于申请与评审、方案策划、现场检查/审核/审查、认证复核/决定等);
8.获证后监督及再认证程序;
9.认证证书及认证标志要求;
10.认证证书状态变化条件。
(二)各类别特殊要求
1.碳减排/清除类应当包括对认证对象制定科学合理的减排基准线的描述,以及确保减排效果符合性的要求。
2.碳披露类应当包括规范指导企业建立确保披露的相关信息具备持续符合相关标准或技术规范要求的能力,并能够实现持续减少温室气体排放的管理措施。
3.碳中和类应当包括遵照以自主碳减排策略为主,有效减少温室气体排放量,再通过碳抵消方式中和无法避免的排放量的原则。
(三)其他要求
1.提请备案的直接涉碳类认证规则名称不得含有“审定”“盘查”“核算”“核查”“核证”“验证”“标签”“报告”等字样,不得与国家统一推行的直接涉碳类认证规则名称相同或相似。
2.认证依据选取应合理、恰当,且符合特定领域备案认证规则的认证特性要求。鼓励认证机构优先选取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作为认证依据。不得仅采用国内外相关减排机制,如中国核证自愿减排量(CCER)、清洁发展机制(CDM)、核证碳标准(VCS)、黄金标准(GS)等规范,作为认证依据开展直接涉碳类认证活动。
3.背景数据库或排放因子选取应当公正、科学,且符合我国产业发展实际情况。鼓励认证机构优先选取本土数据库或企业实景数据开展直接涉碳类认证活动。
各认证机构应严格按照本通知要求,通过认证认可业务信息统一上报平台(http://report.cnca.cn/irj/portal)开展直接涉碳类认证规则备案工作。对于已经备案的认证规则要认真开展自查,对不符合要求的认证规则应于2024年4月30日前在统一上报平台注销,同时对已发出的相关认证证书作出注销或撤销处理。逾期未注销不符合要求的认证规则或处理相关认证证书的,国家认监委将按照有关规定对相关认证机构或证书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