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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动自行车行业规范条件
为推动我国电动自行车行业健康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产业政策,按照合理布局、保障质量、创新升级、安全生产的原则,制定本规范条件。本规范条件为引导性文件,不具有行政审批的前置性和强制性。
一、企业布局
(一)新建生产企业和新建、改扩建项目选址应符合本地区国土空间规划和用地标准。在永久基本农田、生态环保红线、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等依法实行特殊保护的区域内不得建设电动自行车生产企业。
(二)新建生产企业和新建、改扩建项目应符合生态环境要求,落实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和所在地规划环境影响评价要求。
(三)新建生产企业和新建、改扩建项目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规定。企业应加强技术创新、提高产品质量,鼓励对现有生产线进行高端化智能化绿色化改造升级,减少单纯扩大产能的建设项目。鼓励有条件的地区推动电动自行车产业园区化、集约化发展。
二、工艺装备
(四)企业应具有与电动自行车整车产能相匹配的金属料件切割、弯曲、焊接、电泳设备或生产线,焊接自动化率达到70%以上,鼓励采用自动焊接机器人。
(五)企业应具有与电动自行车整车产能相匹配的塑料、金属零部件自动化喷涂、烘干生产线,所有喷涂及烘干工序应设在独立的封闭车间内,排放达到法律法规要求。确实无法自建喷涂、烘干生产线的企业,应在集团内部具有喷涂、烘干生产线的工厂生产。
(六)企业应具有与电动自行车整车产能相匹配的装配生产线,工序设置应满足规模生产要求,应有车架上下碗组装机等装配设备,电动或气动装配工具应达到流水线上产品工艺设计总工位的70%。
(七)企业应具有电动自行车整车产能相匹配的底盘测功机、车架振动试验机、步入式环境试验箱、磁粉测功机、绝缘耐压测试仪等必要的检验检测设备,以及充电器、电池等零部件必要测试能力,设备原值不少于100万元。企业或所属集团应具有循环充放电测试仪、涉水试验池装置、针焰试验机、水平垂直燃烧测试仪、灼热丝测试仪等必要的检验检测设备,应具有电动自行车用蓄电池互认协同充电等必要检测能力。
三、产品质量与管理
(八)企业生产的电动自行车整车产品应当符合《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 17761)等强制性国家标准要求,在出厂、销售前应通过强制性产品认证。企业应严格执行电动自行车产品速度、功率、电压等防篡改软硬件设计,鼓励采用物联网技术对篡改行为实时监控。
(九)企业生产或采购的充电器产品应当符合《电动自行车用充电器安全技术要求》(GB 42296)要求,并通过产品认证。
(十)企业生产或采购的锂离子蓄电池产品应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电动自行车用锂离子蓄电池安全技术规范》(GB 43854)要求,其生产企业应符合《锂离子电池行业规范条件》要求。企业生产或采购的铅蓄电池产品的制造商应当符合《铅蓄电池行业规范条件》要求。鼓励企业使用的其他新型电池满足相应的安全性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
(十一)企业生产或采购的电动机产品应符合《电动自行车用电动机及控制器》(QB/T 2946)或《小功率电动机的安全要求》(GB/T 12350)或更高技术要求的标准。企业生产或采购的控制器产品应符合《电动自行车用电动机及控制器》(QB/T 2946)或更高技术要求的标准。
(十二)企业生产或采购的电线束产品应符合《电动自行车用电线束》(QB/T 5242)或高于该标准相关技术要求的标准。
(十三)鼓励企业或所属集团加大研发投入,针对消费者升级需求,发展轻量化、智能化、网联化电动自行车产品,开展北斗高精度定位推广应用。企业或所属集团每年自主开发车型不少于10款、研发投入不少于上一年主营业务收入的2%。企业主要电动自行车产品具有技术发明专利。
(十四)企业应设置质量管理部门,配备质量安全总监和质量安全员,建立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工作制度和产品可追溯、责任可追究的质量保障机制,按照《质量管理体系 要求》(GB/T 19001)要求进行质量管理体系认证。
四、智能制造和绿色制造
(十五)鼓励企业大力推动智能制造,提升现代化管理水平、安全生产保障能力和资源配置效率,推动产品研发、生产运营、营销管理、售后服务等环节数字化升级。企业应采用三维软件进行造型设计,配备并使用ERP(企业资源计划)、MES(生产执行系统)。企业生产或采购的电动自行车蓄电池应依标准进行编码标识,推动电池信息溯源管理。
(十六)鼓励企业参与电动自行车行业绿色制造相关标准制修订工作,建设绿色工厂,生产绿色设计产品,打造绿色供应链。鼓励企业按照《环境管理体系 要求及使用指南》(GB/T 24001)建立环境管理体系并获得第三方认证。
(十七)企业应落实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通过自建、委托、合作等方式提供老旧蓄电池更换、回收服务。加强废锂离子蓄电池规范回收利用宣传,引导消费者规范安全移交废锂电池。鼓励开展对电动自行车及蓄电池全生命周期的安全监控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