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11月23日,欧盟发布2006/804/EC公报, 针对RFID产品操作于超高频之无线频谱调和做出决议如下;
1) 此决议之目的在于调和RFID产品操作于超高频波段之可用性及有效利用情况。
2)-1 “RFID产品”(Radio Frequency identification devices) 特别意指藉由使用无线系统追踪及识别被动产品的卷标, 另一方面, 传送及接收单位 (计算机阅读机) 传送卷标及接收回复数据。
-2 “无干扰无保护准则”(non-interference and non-protected basis) 意指任何无线通讯业务均不能引起有害干扰, 及源自于无线通讯业务之产品有害干扰不应受到保护。
3)-1 欧盟会员国应于六个月内, 依据非专有, 无干扰, 无保护准则之上, 标明并提供针对短距离无线产品之频带, 提出具体的状况和实施期限, 如Annex所示。
-2 尽管在第一阶段, 会员国可以依照无线频谱决议Article 4 (5)要求过渡时期和/或无线分享范围的安排。
-3 此决议无损于会员国之权益, 会员国允许使用频带于较少限制条件的状况, 不具体指定如Annex所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