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实验室:
美国环保署(以下简称EPA)和美国能源部(DOE)于2010年4月14日联合宣布调整“能源之星”产品的认证过程,“能源之星”检测实验室及为实验室提供认可的认可机构需向EPA提出申请并获得确认、注册后,实验室出具的结果才能被EPA接受。
为了推动我国“能源之星”检测实验室出具的结果被EPA接受,有效促进我国相关产品出口,经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CNAS)于2010年9月向EPA提交申请,并已获得注册。
从即日起,CNAS开始接收“能源之星”检测实验室的认可申请。申请要求如下:
1.申请实验室应满足《“能源之星”检测实验室认可要求(试行稿)》(见附件1)。
2.对于“能源之星”检测标准已获CNAS认可的实验室,申请时需填写《“能源之星”检测能力申请表》(见附件2)。
3.对于“能源之星”检测标准未获CNAS认可的实验室,申请时,除提交附件2中的申请表外,还应按CNAS扩大认可范围的要求,提交整套实验室认可申请书(CNAS-AL01)及申请资料。
CNAS根据实验室的申请,安排评审(包括现场评审)确认后,会将其能力在CNAS网站上予以公布,实验室即可向EPA申请注册。
CNAS联系人:
实验室处:
徐 彦 TEL:010-67105385 E-mail:xuy@cnas.org.cn
周 婕 TEL:010-67105260 E-mail:zhouj@cnas.org.cn
陈延青 TEL:010-67105259 E-mail:chenyq@cnas.org.cn
检查机构处:
王国华 TEL:010-67105275 E-mail: wanggh@cnas.org.cn
特此通知。
1.“能源之星”检测能力申请表(见www.cnas.org.cn)
二〇一〇年九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