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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电类电子产品安全性能测试方法

   2006-02-11 3230

在进行电气强度试验时,应注意下列事项:

(1) 电气强度试验必须在绝缘电阻(电动电器)或泄漏电流(电热电器)测试合格后,才能进行 。
(2) 试验电压应按标准规定选取,施加试验电压部位,必需严格遵守标准规定。
(3)试验场地应设防护围栏,试验装置应有完善保护接零(或接地)措施,试验前后应注意放电。
(4)每次试验后,应使调压器迅速返回零位。

有条件的单位,可以选购简易型电气强度试验台,进行电气强度试验。如果采用ENY 1或EN Y 2型闪络击穿试验装置进行电气强度试验,可以用在示波器上看到的波形,判断试样是击穿还是闪络。

家用电器的安全性能测试,除了上述绝缘电阻、泄漏电流、绝缘电气强度外,还应根据国家 标准,测试接地电阻、温升等指标。掌握这方面知识,可参看有关国家标准和专业书籍。

五、家用电器的安全供电

家用电器供电是单相三线制低压供电系统,引入家庭的是其中一根相线和零线,这种系统采 用保护接零是行之有效的方法。要使这种接零保护可靠的前提之一,是零线要重复接地。国 际电工委员会(IEC)规定,在从专用配电变压器至建筑物入口处的一段线路中,工作零线和 保护零线可以共用,并在入户前要接在建筑物的接地体上,进户后另拉一条保护零线,即将 零线分为工作零线和保护零线,新建建筑物都应采用这种保护接零方法,并选用符合国际标 准规定的电器装置,10A以下选用扁三极插头(座)。

对大多数民用旧建筑,零线没重复接地,也没另设一根保护零线,有人采用将家用电器外壳 接向自来水管、暖气管等自然接地体上的保护接地方法。(注意:千万不可接在煤气管上, 否则有可能爆炸!)由于水管连接处常有铅油、麻线等物填充,使接地电阻超过允许值(4Ω) 。当家用电器中电源有一相碰壳时,因接地电阻较大,熔断器不能熔断,会使金属外壳长期 带电,潜伏了使用者触电危险。因此,在接零系统中不应单纯采用这种保护接地措施,将这 种保护接地方法与漏电保护器合用,能有效地防止触电事故,漏电保护器当有微小漏电流时 ,能使电路在0 1s内切断。在上述保护接地中,虽然自来水管等接地体接地效果有时并不 好,但只要有较小漏电流产生,都能使漏电保护器动作,迅速切断电源。漏电保护器在国外 已普遍采用,我国制订有关规程和国家标准,即将普遍推广,使我国家庭的安全用电得到保证。

我国为解决民用建筑配电方式与家用电器用电安全要求不相适应的矛盾,决定在新建民用建 筑内实行单相三线制供电方式,并在旧建筑物加固、大中修和改造翻建时,加设专用保护线 ,将原有单相两线制改为单相三线制配电线路。同时,积极推广漏电保护器。生产和销售的 漏电电流动作保护器必须保证质量及安全可靠,符合GB 6829 1995《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 的一般要求》,经认证合格后,供电部门才准于安装使用。

六、我国对家用电器产品实施安全认证

由于高科技成果迅速在家用电器领域推广应用,高科技家用电器不断投放市场,消费者仅凭 感官和经验已很难判别产品内在质量,一般基层经销单位也不可能配备齐全的质量检测手段 ,因而在市场经营和购买商品中经常处于被动地位。我国已决定对彩色、黑白电视接收机、 带外接电源的收录机、电冰箱、电风扇、洗衣机、空调器、电加热器、贮水式电淋浴器、微 波炉、洗碗碟机、食品加工机、皮肤及毛发护理器具、电吹风、电熨斗、吸排油烟机等家用 电器,实施强制性安全认证,颁发“CCEE”长城认证标志。凡通过认证、附有认证标志的电 器产品,就为广大消费者提供了正确可靠的质量信息,以维护消费者的人身财产安全。

为了保障我国广大消费者的人身健康和安全,国家进出口商检局对进口家电产品进行了安全 认证。广大消费者在购买进口机电产品时,要注意有无商检安全认证标志。包括进口汽车、 摩托车及其发动机、电冰箱及其压缩机、空调器及其 压缩机、电视机及其显像管等类进口机电商品,只有加贴商检安全认证标志,才是安全可靠 的。商检安全认证标志是黄色圆形、底为白色。上有变体的“CCIB”(“中国商检”的英文 缩写),并有英文字母“S”,表示安全。

对进口空调器及空调压缩机、进口电冰箱及电冰箱压缩机、进口电视机及显像管,“商检安 全认证标志”应加贴或模压在产品的后面。

从1996年10月1日起,个人计算机等20类进口电子电工产品必须获得“进口商品安全质量许 可证书”并具有国家商检局批准使用的“CCIB”安全标志,方准许在国内市场销售,否则不准进入国内市场。

由国家商检局、外经贸部联合发布的《第二批实施安全许可证的进口商品目录》中共包括38 类产品,其中的个人计算机、显示器、开关电源(含UPS电源、直插式电源变换器等)、打印 机、家用自动洗衣机、真空吸尘器、皮肤及毛发护理器具(含电吹风、干手器、电烫发器, 电热梳等)、电热水器、电烤箱类、微波炉、电饭锅、电熨斗、电灶类、电动食品加工机、 液体加热器(含电热杯、电热水瓶、电热锅、压力锅、开水器等)、录像机、音响设备、电动 工具、低压电器和电焊机等20类产品,1996年10月1日起实施,未获安全质量许可证者不准 进入我国市场。其余的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火灾报警器、电信终端产品(含电话机、传真机 等)、血液透析装置、医用超声诊断和治疗设备、锅炉、汽车轮胎、摩托车轮胎等18类产品 ,1997年10月1日起实施安全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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