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技术委员会的组成
(一)委员
1.技术委员会由委员组成,设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技术委员会的委员应当具有广泛的代表性,可以来自企业、科研机构、检测机构、高等院校、政府部门、行业协会、消费者等。
2、委员应当具备如下条件:
(1)具有中级以上(含中级)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具有与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相对应的职务;
(2)熟悉并愿意从事标准化工作,具有相关领域的专业知识;
(3)在我省境内依法设立的法人组织任职的人员;
(4)技术委员会章程规定的其它条件。
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应当具有高级工程师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具有与高级工程师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相对应的职务。
技术委员会的委员人选应当公开征集并由省质监局对外公示。对无异议的委员人选,由省质监局审核批准,技术委员会聘任。委员聘书由省质监局统一制作。
3.委员在本技术委员会内有表决权,并有权获得所在技术委员会的资料和文件。
委员应当积极参加技术委员会的活动,履行以下职责:
(1)参加地方标准制修订工作,提出地方标准立项、起草、技术审查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根据有关规定参与本专业领域的国际、国家标准化工作;
(2)监督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秘书长、副秘书长及秘书处的工作;
(3)监督技术委员会秘书处经费的使用;
(4)参加省质监局及技术委员会组织的培训;
(5)技术委员会章程规定的其它职责。
4.技术委员会和分技术委员会的委员应当为单数,分别不少于11人和7人,其中主任委员1名,秘书长1名。技术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和副秘书长原则上各不超过3名,分技术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和副秘书长原则上各不超过2名。
分技术委员会的主任委员或者秘书长应当是技术委员会的委员。
主要负责组织起草产品类地方标准的技术委员会,来自企业的委员不得少于1/3。同一单位在同一技术委员会任职的委员不得超过三名,主任委员和秘书长原则上不得来自同一单位,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不得来自同一单位,秘书长和副秘书长不得来自同一单位。
同一人不得在三个以上技术委员会担任委员。
标准化行政管理机关工作人员不得在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担任委员等任何职务。
(二)秘书处
技术委员会秘书处设秘书长、专职秘书,可以设副秘书长。秘书长、副秘书长由委员兼任。秘书长原则上应当是秘书处承担单位技术专家。副秘书长可以由相关单位技术专家担任。
秘书处在主任委员和秘书长领导下负责技术委员会日常工作,具体职责和工作制度由技术委员会章程和秘书处工作细则规定。
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可以由两个以上单位联合承担。秘书处工作由主要承担单位牵头负责。
(三)顾问和观察员
1.根据工作需要,技术委员会可以设顾问(不超过3人),顾问应当为本专业领域的专家或者学者,由技术委员会聘任,无表决权。
2.根据工作需要,技术委员会可以设观察员,无表决权。观察员由技术委员会批准,报省质监局备案。观察员条件由该技术委员会的技术委员会章程规定。
(四)换届
1.技术委员会每届任期3年。
技术委员会应当在任期届满前3个月,按照职责分工,由有关单位提出并报送以下换届材料:
(1)换届申请书;
(2)《福建省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登记表》(附件3);
(3)《福建省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委员登记表》(附件5);
(4)新一届技术委员会章程、秘书处工作细则、工作计划等。
省质监局按照技术委员会应当履行的职责对换届申请进行审核,对符合要求的,批复准予换届;对不符合要求的,根据情况,可以作出限期调整换届方案或者对技术委员会限期整改、重新组建、调整秘书处承担单位、暂停、撤销等处理。
2.根据工作需要,经全体委员表决,技术委员会可以提出增补、解聘委员,调整委员职务等建议,并报省质监局批准,原则上每年不得超过一次。
(六)分技术委员会的组成参照技术委员会的组成执行。
五、工作程序
(一)表决制度
1.技术委员会应当在全体委员充分协商的基础上,实行主任委员领导下的集体表决制度。
2.下列事项应当由秘书处负责形成提案,提交全体委员表决:
(1)技术委员会章程和秘书处工作细则;
(2)工作计划;
(3)本专业领域地方标准体系表;
(4)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制修订立项建议;
(5)地方标准草案技术审查;
(6)委员和机构的调整建议;
(7)工作经费的预、决算及执行情况;
(8)技术委员会章程规定应当表决的其它事项。
提案应当获得全体委员3/4以上同意,方为通过。
(二)标准制修订工作程序
1.技术委员会提出的国家标准制修订立项建议经省质监局审核同意后,报国家标准委。
技术委员会提出的行业标准制修订立项建议经省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具有行业管理职能的行业协会、集团公司审核同意后,报国家有关部门,同时抄送省质监局。
技术委员会提出的地方标准制修订立项建议经省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具有行业管理职能的行业协会、集团公司审核同意后,报省质监局。
分技术委员会向技术委员会提出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制修订立项建议,技术委员会按上述规定程序上报。
2.地方标准主要起草单位承担标准起草工作,在调查研究、试验验证的基础上,提出标准征求意见稿,向有关行业部门、协会以及相关生产、销售、科研、检测和用户等单位广泛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时间一般为一个月。
3.地方标准主要起草单位根据征求意见情况,修改地方标准征求意见稿并形成标准送审稿,经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签署意见后报省质监局组织审查。
4.标准主要起草单位根据审查意见对标准草案进行修改,按要求提出标准草案报批稿及其附件,经秘书处复核,主任委员或者其委托的副主任委员审核后按《福建省地方标准管理办法》规定的报批程序办理。
5.分技术委员会负责的地方标准草案征求意见、技术审查和报批程序参照技术委员会的工作程序执行。
分技术委员会审查通过的标准报批稿还应当报技术委员会秘书处,由技术委员会秘书处按规定的报批程序办理。技术委员会对分技术委员会审查通过的标准报批稿,有权提出复议和修改意见。
6.地方标准制修订的其它程序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三)其它工作程序
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承担的国际、国家、行业标准化等其它工作的工作程序,按照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