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4月2日,国家认监委发布关于明确直接涉碳类认证规则备案要求的通知。详细通知如下:
为推动碳达峰碳中和质量认证制度体系建设,引导和规范直接涉碳类认证活动顺利开展,根据《认证机构管理办法》和《市场监管总局关于统筹运用质量认证服务碳达峰碳中和工作的实施意见》(国市监认证发〔2023〕89号)》,现将直接涉碳类认证规则备案要求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直接涉碳类认证规则是指以温室气体排放量化为基础,对产品、管理体系、服务等实施碳相关认证的基本要求和程序。国家认监委尚未制定发布,由取得相应认证领域批准资质的认证机构自行制定或获得授权实施的直接涉碳类认证规则适用于本通知。
依据相关温室气体量化标准,仅对组织、产品、项目等的排放量进行核算与验证的活动(如温室气体排放/减排报告、碳盘查、碳核算、碳核查等),不属于直接涉碳类认证规则备案范围。
二、原则要求
认证机构备案直接涉碳类认证规则应满足国家认监委关于认证规则备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并符合以下原则:
(一)不得违反我国碳达峰碳中和“1+N”政策,以及积极稳妥推进碳达峰碳中和的基本方针;
(二)不得违背各行业碳减排、碳清除、碳披露、碳中和的发展需求,以及产业链、供应链低碳化转型要求;
(三)不得与国家认监委制定或者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发布的产品碳标识认证、碳相关管理体系认证、碳相关服务认证基本规范、认证规则要求相抵触或雷同。
(四)不得违反其他有关涉碳法规和标准规定。
三、类别划分
直接涉碳类认证规则根据认证目的与需求不同,分为碳减排/清除、碳披露、碳中和三类。
(一)碳减排/清除类
1.产品认证
用以证明产品(项目、技术)的温室气体减排/清除效果符合相关标准或技术规范要求的直接涉碳类认证规则。
2.管理体系认证
用以证明组织的温室气体减排/清除能力,引导组织降低温室气体排放,提升组织碳相关管理绩效的直接涉碳类认证规则。
3.服务认证
用以证明服务的温室气体减排/清除能力符合相关标准或技术规范要求的直接涉碳类认证规则。
(二)碳披露类
1.产品认证
用以证明产品在其生命周期过程中,产生的直接和间接温室气体排放、清除等相关信息及其一致性符合相关标准或技术规范要求,并能够实现持续减少温室气体排放的直接涉碳类认证规则。
2.管理体系认证
用以证明组织对温室气体排放、清除等相关信息的管理能力符合相关标准或技术规范要求的直接涉碳类认证规则。
3.服务认证
用以证明服务在其生命周期过程中,产生的直接和间接温室气体排放、清除等相关信息及其一致性符合相关标准或技术规范要求,并能够实现持续减少温室气体排放的直接涉碳类认证规则。
(三)碳中和类
1.产品认证
用以证明产品在一定时间内产生的温室气体排放总量为零,或实现净零排放的直接涉碳类认证规则。
2.管理体系认证
用以证明组织(活动)具备保持在一定时间内产生的温室气体排放总量为零,或实现净零排放能力的直接涉碳类认证规则。
3.服务认证
用以证明服务在一定时间内产生的温室气体排放总量为零,或实现净零排放的直接涉碳类认证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