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2 型式试验
4.2.1 型式试验的送样
4.2.1.1 型式试验的送样原则
申请单元中只有一个型号的,送该型号的样品。
型式试验送样应从认证申请单元中选取代表性样品进行型式试验。根据需要,申请单元覆盖的其他产品需送样做补充差异试验。
对定子绕组采用铝线的工具,其覆盖产品的补充试验项目须做(但不限于)如下试验:
1) 起动试验;
2) 输入功率和电流测量;
3) 发热试验;
4) 泄漏电流测量;
5) 防潮试验;
6) 耐久性试验;
7) 不正常操作试验;
8) 对覆盖产品规定的其他补充试验项目。
申请整机认证时,整机内的关键安全和电磁兼容元器件(附件2)应按对应要求单独送样进行检测,送样原则见附件2的要求。若关键安全和电磁兼容元器件已获得有效的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国家认监委规定的可为整机强制性认证承认认证结果的自愿性认证证书,可免于单独送样检测,但应满足整机检测标准的要求。必要时,提供相关样品/资料供认证机构核查。
4.2.1.2 样品真实性
通常情况,型式试验的样品由认证委托人按认证机构的要求选送,必要时,认证机构可采取现场抽样或者现场封样后由认证委托人送样等方式获得样品。
认证委托人应保证其提供的样品与实际生产的样品一致,认证机构应当对认证委托人提供样品的真实性进行审查,实验室对样品真实性有疑义的,应当向认证机构说明情况,并做出相应处理。
4.2.1.3 送样数量
型式试验的样品由认证委托人负责按认证机构的要求选送,认证委托人对选送样品负责。每个申请认证单元主检送4台,覆盖产品各送2台。当样品的定子绕组采用了铝线时,每个申请单元主检送4台,覆盖产品各送3台。
随整机检测和单独送样检测的元器件和材料的送样数量见附件2。
4.2.1.4 型式试验样品及相关资料的处置
型式试验后,应以适当方式处置试验样品和/或相关资料。
4.2.2 型式试验的检测标准、项目及方法
4.2.2.1 检测标准
认证检测依据的标准见附件3的规定,检测时应采用标准的现行有效版本(国家认监委另有公告说明的除外)。
4.2.2.2 检测项目
1) 安全检测项目
产品的安全检测项目为系列安全标准GB 3883中规定的全部适用项目。
2) 电磁兼容检测项目
产品的电磁兼容检测项目为GB 4343.1和GB 17625.1中规定的下述检测项目:
- 端子骚扰电压
- 骚扰功率
- 谐波电流
4.2.2.3 检测方法
依据标准规定的和/或引用的方法和/或标准进行检测。
4.2.3 型式试验报告
认证机构按照规定的内容组织编制型式试验报告格式,内容应准确、清晰、完整。型式试验报告应包含产品描述,其中应对申请单元内的所有产品和认证相关信息进行描述。
型式试验结束后,实验室出具《型式试验报告》。
当型式试验有部分项目不合格时,允许认证委托人进行整改;整改应在认证机构规定的期限内完成,超过该期限的视为认证委托人放弃申请;认证委托人也可主动终止申请。
认证机构/实验室应及时向认证委托人提供型式试验报告,认证委托人应保证其生产企业能获得完整有效的型式试验报告。
4.3 初始工厂检查
4.3.1 检查内容
工厂检查的内容为工厂质量保证能力检查和产品一致性检查。
4.3.1.1 工厂质量保证能力检查
按照确保产品一致性、促进认证结果持续有效的原则,由认证机构针对工厂的“职责和资源,文件和记录,采购和进货检验,生产过程控制和过程检验,例行检验和确认检验,检验试验仪器设备,不合格品的控制,内部质量审核,认证产品的一致性,包装、搬运和储存”等内容制定相应产品的工厂质量保证能力检查实施细则,报国家认监委备案后公布实施。此外,还应按照《电动工具产品工厂质量控制的检测要求》(附件4)进行核查。
4.3.1.2 产品一致性检查
工厂检查时,应在生产现场对申请认证的产品进行一致性检查。若认证涉及多个单元的产品,则一致性检查应对每个生产者(制造商)、每类产品至少抽取一个规格型号,重点核实以下内容:
1)认证产品的铭牌上所标明的产品名称(如有)、绕组材质(如果定子绕组是铝线)、型号、规格、技术参数与型式试验报告上所标明的应一致。
2)认证产品的结构(主要为涉及安全和电磁兼容性能的结构)应与型式试验时的样机一致。
3)认证产品所用的关键安全和电磁兼容元器件、重要零部件和材料、应与型式试验时申报并经认证机构所确认的一致。
在工厂检查时,对产品的安全和电磁兼容性能可采取现场见证试验。
4.3.1.3 检查范围
工厂质量保证能力检查和产品一致性检查应覆盖申请认证的所有产品及其加工场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