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认监委《关于部分家用电器执行新版标准有关要求的通知》(认监委【2005】3号)的要求,证书转换工作应于2005年12月31日前完成,逾期将暂停、撤销证书,请各相关企业确认证书是否已经进行标准变更,未完成的企业请尽快到我中心办理相关手续,以免造成不必要的影响。
此次标准换版涉及以下标准:
1.电熨斗(GB4706.2-1996);
2.皮肤及毛发护理器具(GB4706.15-1996);
3.液体加热器(GB4706.19-1999);
4.空调器(GB4706.32-1996);
5.电冰箱(GB4706.13-1998);
6.电动机-压缩机(GB4706.17-19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