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官方公报》公布新的“电池及蓄电池指令(2006/66/EC)”并宣布废止1991年实施的原“电池指令(91/157/EC)”。相对于“旧指令”只适用于含若干汞、镉及铅的电池,“新指令”的适用范围包括了所有市场上出售的电池,同时增加了对生产商责任及产品标签的规定。欧盟规定,成员国须于2008年9月26日前将“新法令”转化为本国法律。
“新指令”规定,市场上所有已耗用的电池和蓄电池均须回收,到2012年9月26日,已耗用的便携电池的总回收率应达25%,2016年9月26日达45%。“新指令”规定,工业电池生产商有责任向最终用户收回已耗用的电池。“新指令”并未规定工业和汽车用电池的回收率,但目前欧盟市场上这两类电池的回收率已接近100%。
“新法令”同时规定了成员国必须达到的电池回收再利用率,规定铅酸电池及蓄电池的回收再利用率为平均重量的65%;镍镉电池的循环回收再利用率为75%;其他废弃电池和蓄电池的回收再利用率为50%。
对于欧盟本地市场上出售的电池,“新指令”限制使用汞和镉(警报系统、医疗设备及无绳电动工具用电池为豁免产品)并引入三种标签规定:化学符号hg,pb或cd、回收筒标签和容量标签。
“新指令”规定,如第三国输欧电池符合“新指令”要求,成员国不得禁止其上市。电池生产商(包括在成员国市场出售电池的每家生产商)必须承担回收及处理费用。若器或电子产品内装有电池,该生产商也被视为“电池生产商”。电池生产商须在其出售电池的欧盟成员国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