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莱瑞测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信息技术设备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

   2006-05-21 3300

5. 认证证书

5.1认证证书的保持

5.1.1   证书的有效性

本规则覆盖产品的认证证书不规定截止日期。证书的有效性依赖认证机构定期的监督获得保持。

5.1.2认证产品的变更

5.1.2.1变更的申请

获证后的产品,如果其产品中属于附件2或附件3的零部件的规格、型号、生产厂或涉及安全/电磁兼容的设计、电气结构发生变更时,应向认证机构提出变更申请。

5.1.2.2变更评价和批准

    认证机构根据变更的内容和提供的资料进行评价,确定是否可以变更或需送样品进行测试,如需送样试验,测试合格后方能进行变更。

5.2认证证书覆盖产品的扩展

5.2.1扩展程序
    认证证书持有者需要增加与已经获得认证产品为同一认证单元内的产品认证范围时,应从认证申请开始办理手续,认证机构应核查扩展产品与原认证产品的一致性, 确认原认证结果对扩展产品的有效性,针对差异做补充检测或检查,并根据认证证书持有者的要求单独颁发认证证书或换发认证证书。

5.2.2样品要求
需要送样时,证书持有者应按本规则4.2的要求选送一台样品供认证机构核查。核查后,需对样品进行检测的,检测项目由认证机构决定。

5.3认证证书的暂停、注销和撤消
    按《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的要求执行。

6. 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的使用

证书持有者必须遵守《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管理办法》的规定。

6.1准许使用的标志样式
认证涉及电气安全及电磁兼容时,所使用的认证标志为:

 
认证仅涉及电气安全时,所使用的认证标志为:

  

6.2变形认证标志的使用
        本规则覆盖的产品不允许使用任何形式的变形认证标志。

6.3 加施方式
可以采用国家认监委统一印制的标准规格标志、模压或铭牌印刷三种方式中的任何一种。

6.4标志位置
应在产品本体明显位置上加施认证标志。

7.    收费
认证收费由认证机构按国家有关规定统一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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