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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技术设备、音视频设备实施规则新旧版的差异

   2010-12-07 12020
本文导读:一、 实施要求《电气电子产品类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 信息技术设备》(编号:CNCA-01C-020: 2010)和《电气电子产品类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音视频设备》(编号:CNCA-01C-017: 2010)分别是信息技术设备和音视频设备强制

一、   实施要求

《电气电子产品类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 信息技术设备》(编号:CNCA-01C-020: 2010)和《电气电子产品类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音视频设备》(编号:CNCA-01C-017: 2010)分别是信息技术设备和音视频设备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依据。

上述认证实施规则(以下简称新版规则)自实施之日起分别替代《电气电子产品类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 信息技术设备》和《电气电子产品类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 音视频设备》(编号:CNCA-01C-020: 2007和CNCA-01C-017: 2007,以下简称旧版规则)。自新版规则实施之日起新申请强制性认证的信息技术设备、音视频设备须按照新版规则的要求执行;新版规则发布之日后至实施之日前新申请认证的信息技术设备和音视频设备,新、旧版规则均可适用;对于已按照旧版规则获得认证的,自新版规则发布之日起,指定认证机构应结合年度跟踪检查进行转换。

二、   修订说明

新、旧版规则的主要差异如下:

(一)依据《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国家质检总局第117号令,以下简称117号令)等法律法规进行调整。

1. 明确了认证证书的5年有效期及有效期届满时换证的要求。

2. 与相关法规和认证规则衔接,统一了认证证书的注销、暂停、撤销规定要求,明确需遵照《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和《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注销、暂停、撤销实施规则》执行。

3.根据117号令,调整了认证机构根据产品特点、质量状况等具体情况实施跟踪检查分类管理和合理确定跟踪检查频次的要求。

4.根据117号令,补充了对样品真实性的要求,明确了相关职责。

(二)单元划分的合理化。

1. 单元划分更加合理,在控制认证有效性的前提下,适度放宽单元划分原则。

2. 对产品电磁兼容性能有影响的零部件不再作为单元划分的依据,提高了单元划分的可操作性。

(三)对关键元部件和材料变更实施分类管理,简化变更程序。

1. 对关键元部件和材料变更采取A、B类分类管理,将约60%的安全关键元部件和材料及约30%的电磁兼容关键元部件纳入变更简化流程管理。

2. 明确变更备案认证技术负责人的要求和职责。

(四)按照产品逐一明确其安全关键元部件和材料、电磁兼容关键元部件及控制参数,和相应安全、电磁兼容检测要求,便于认证各方理解和掌握,提高了可操作性和检测一致性。

(五)调整了《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的相关规定。

《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由认证机构按认证实施规则中规定的原则及要求自行制定并报国家认监委备案后实施。

(六)其他认证要求的合理化修改。

 

1. 补充了申请时需提交的文件资料。

2.  增加了型式试验样品获取方式。

3. 根据认证实际操作情况,对认证时限要求进一步完善。

4. 明确年度跟踪检查应优先安排在生产季、优先采用不预先通知被检查方的方式进行。

5. 安全确认检验频次统一由一次/半年修改为一次/年。

6. 修改了检测标准的名称及检测适用项目,并调整了检测标准适用版本的说明。

7. 统一了信息技术设备和音视频设备关键元部件和材料要求的尺度,特别是两实施规则中相似产品的关键元部件和材料的要求。

8. 对电磁兼容关键件进行了合理调整,如删除了键盘、鼠标、开关变压器、整流二极管、遥控器等,根据具体产品特性,部分产品增加显示屏、主板等为电磁兼容关键件。

(七)规范性文字修改。

1. 统一了元部件和材料名称。

2. 对规则适用范围中的产品名称按照《第一批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目录》(国家质检总局、国家认监委2001年联合公告第33号)和《强制性认证产品目录描述与界定表》(国家认监委2007年公告第9号)进行规范性修改。

3. 按照《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国家质检总局第117号令)统一使用“生产者(制造商)”、“生产企业”、“实验室”等规范称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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