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莱瑞测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照明设备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

   2006-05-21 2490


5.认证证书

5.1认证证书的保持

5.1.1 证书的有效性
本规则覆盖产品的认证证书不规定截止日期,证书的有效性依赖认证机构定期的监督获得保持。

5.1.2认证产品的变更

5.1.2.1变更的申请
获证后的产品,如果其产品中关键零部件的规格、型号、生产厂或产品的安全、电磁兼容设计、电气结构发生变更时,应向认证机构提出申请。
5.1.2.2变更评价和批准
认证机构根据变更的内容和提供的资料进行评价,确定是否可以变更或需送样品进行测试,如需送样试验,测试合格后方能进行变更。

5.2认证证书覆盖产品的扩展

5.2.1扩展程序
认证证书持有者需要增加与已经获得认证产品为同一单元内的产品认证范围时,应从认证申请开始办理手续,认证机构应核查扩展产品与原认证产品的一致性, 确认原认证结果对扩展产品的有效性,针对差异做补充检测或检查,并根据认证证书持有者的要求单独颁发认证证书或换发认证证书。

5.2.2扩展产品样品的要求
扩展产品时持证人应先提供技术资料供认证机构审查。需要送样时,应按本规则4.2的要求选送样品供认证机构核查,并进行检测,检测项目由认证机构决定。

5.3认证的暂停、注销和撤消
按《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的要求执行。

6.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使用

证书持有者必须遵守《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管理办法》的规定

6.1使用的标志样式
认证仅涉及安全时,认证标志为

认证既涉及安全,又涉及电磁兼容时,认证标志为:

6.2变形认证标志的使用
本规则覆盖产品允许加施变形认证标志。

6.3 加施方式
可以采用标准规格标志(标签)或模压式两种方式中的任何一种。

6.4加施位置
应在产品本体上加施认证标志。

7.收费

认证费由认证机构按国家有关定统一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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