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莱瑞测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欧盟电池新指令2006/66/EC

   2008-08-27 安规与电磁兼容网8940
本文导读:欧洲议会和欧盟理事会2006年9月2日第2006/66/EC号关于电池及蓄电池、废弃电池及蓄电池以及废止91/157/EEC的指令欧洲议会和欧盟理事会注意到建立欧洲共同体条约,特别是其中第175(1)条和第95(1)条,注意到欧盟

欧洲议会和欧盟理事会2006年9月2日第2006/66/EC号关于电池及蓄电池、废弃电池及蓄电池以及废止91/157/EEC的指令

欧洲议会和欧盟理事会注意到建立欧洲共同体条约,特别是其中第175(1)条和第95(1)条,注意到欧盟委员会的提案,注意到欧洲经济社会委员会的提案,注意到欧盟地区委员会的意见,按照欧洲共同体条约第251条所制定的程序以及协调委员会2006年6月22日通过的联合文本,鉴于:

(1) 协调各国家跟电池及蓄电池、废弃电池及蓄电池有关的措施是有利的。这个指令的主要目的是将电池及蓄电池、废弃电池及蓄电池对环境的影响减到最少,从而对保护、保存和改善环境指令做出贡献。立法依据是欧洲共同体条约第175(1)条。然而,采取基于第95(1)条来协调与重金属含量及电池及蓄电池标识有关的措施也是合适的,目的是确保在欧洲共同体内部市场顺利实施,并避免内部的不正当竞争。

(2) 欧盟理事会通讯于1996年7月30公布的关于欧洲共同体废弃物处理策略综述为欧洲共同体未来的废弃物政策确立了指导方针。通讯强调了减少废弃物中有害物质含量的必要性,指出在整个欧洲共同体范围内在产品及产品制造过程中限制使用这些有害物质规则的潜在好处。通讯还说明既然废弃物的产生是不能避免的,那么废弃物应该在材料或能源上循环再利用。

(3) 欧洲议会1988年1月25日决议关于欧洲共同体抗击由镉引起的环境污染行动计划强调,为了保护人类健康和环境,镉控制的策略是限制镉的使用场合和收集、回收含镉电池。

(4) 欧洲议会1991年3月18日第91/157/EEC号关于含有某些有害物质的电池及蓄电池指令使一些成员国在这个领域制定了一些法律。然而,指令的一些目的没有完全达到。第1600/2002/EC号制定的第六个欧洲共同体环境行动计划决议和第2002/96/EC号关于电子电气设备废弃指令(WEEE)也强调91/157/EEC指令需要修改。因此为了指令的清晰性,91/157/EEC指令需要被修改和替换。

(5) 为了达到环境方面的目标,本指令禁止某些含有汞和镉的电池及蓄电池投放于市场。本指令提高了废弃电池及蓄电池回收及循环再利用的水平,还提升了涉及电池及蓄电池生命周期各操作者的环境方面的表现,例如生产者、经销商、使用者,特别是涉及直接处理和循环再利用废弃电池与废弃蓄电池的操作者。这些特殊规则是对欧洲共同体目前存在的关于废弃物立法的补充,特别是第2006/12/EC号指令、第1999/31/EC号指令和第2000/76/EC号指令。

(6) 为了制止废弃电池及蓄电池被随意丢弃而导致污染环境,以及避免使用者对不同电池及蓄电池的不同废弃处理产生混乱,本指令应适用于所有投放于欧洲共同体的电池及蓄电池。如此广泛的范围应能确保经济的回收及循环再利用,以及最佳的能源节省。

(7) 可靠的电池及蓄电池是许多产品、设备和服务安全的基本要求,还是我们社会的必要能量来源。

(8) 需要分辨便携式电池及蓄电池与工业用、自动式电池及蓄电池之间的区别。要禁止随意丢弃及掩埋工业用、汽车用电池及蓄电池。

(9) 工业用、自动式电池及蓄电池的例子包括用于医院、机场或办公场所应急或储备的电力供应用电池及蓄电池,用于火车、飞机上的电池及蓄电池,用于油井钻探和灯塔的电池及蓄电池。还有商店、宾馆的手持式付帐刷卡机、商店的条形码识别器、电视台和职业摄影场所的专业视频设备、专业采矿和潜水头盔上的采矿照明灯和潜水灯等专用电池及蓄电池,为防止封闭和夹伤人群的电动门备用电池及蓄电池,用于仪器使用和不同测量设备和仪器仪表的电池及蓄电池,以及用于连接太阳能、光伏及其他新能源设备的电池及蓄电池。工业用电池及蓄电池还包括用于用电的交通设备,如电车、电动轮椅、电动自行车、飞机和自动运输等设备上的电池及蓄电池。除此之外,任何未经密封的和非自动氏的电池及蓄电池都应被视为工业用电池。

(10) 便携式电池及蓄电池是指密封的、普通人能轻易携带的、既不是自动式也不是工业用的电池及蓄电池,包括干电池(如AA和AAA电池),用于移动电话、便携式电脑、无线电动工具、玩具及家用器具(如电动牙刷、刮胡刀、手持式吸尘器)的电池及蓄电池,以及任何消费者用于一般家用器具的电池及蓄电池。

(11) 欧盟委员会应根据现有科学技术的发展评估修改本指令的必要。尤其是,欧盟委员会应评议用于无线电动工具的便携式电池及蓄电池的镉豁免条例。无线电动工具是指用于旋转、研磨、打磨、碾碎、锯、切、剪、钻、打洞、冲击、锤打、铆接、螺旋、抛光或在木材、金属和其他材料上进行相似的过程的工具,还有割草、挖掘等其他园艺活动用工具。

(12) 欧盟委员会还应监控提高电池及蓄电池生命周期环境表现的科技发展,包括通过参与欧洲共同体生态管理及审查计划(EMAS),成员国也应鼓励上述行为。

(13) 为了保护环境,废弃电池及蓄电池应被回收。对于便携式电池及蓄电池应该建立高回收率的回收计划。这意味着应该制定这样回收计划以至最终用户可以方便、免费的丢弃所有的废旧电池及蓄电池。不同的回收计划和资金安排适用于不同的电池及蓄电池。

(14) 成员国达到废弃电池及蓄电池的高回收率是有利的,这样可以使整个欧洲共同体达到高水平的环境保护和材料循环再利用。因此本指令应为成员国设置最低的回收及循环再利用目标。基于前一年的年度平均销售额来计算回收率是可行的,这样可以在所有成员国之间根据电池及蓄电池消费比例形成可以比较的目标。

(15) 针对含镉和含铅电池及蓄电池应建立特殊的循环再利用要求,目的是使整个欧洲共同体达到高水平的材料循环再利用,并防止各成员国之间形成差异。

(16) 所有利益相关方都应能参与回收、处理及循环再利用计划。这些计划在制定时应避免对进口电池及蓄电池、电池贸易造成歧视或形成不平等竞争。

(17) 回收及循环再利用计划应达到最优化,特别是为了将费用及运输过程对环境造成的负面影响减到最少。处理及循环再利用计划应使用最佳的技术,如1996年9月24日第96/61/EC号关于综合污染防止和控制指令所述。循环再利用的定义应排除能量回收。能量回收的概念在别的欧洲共同体规则中已经定义了。

(18) 电池及蓄电池应能通过国家电池回收计划或者与废弃电子电气设备一起通过基于第2002/96/EC号指令建立的国家回收计划被单独回收。对于后种情形,作为一个强制性的最低处理要求,回收时电池及蓄电池必须跟废弃电子电气设备分开。跟废弃电子电气设备分开后,电池及蓄电池必须满足本指令的要求,特别是它们要满足回收目标和循环再利用要求。

(19)废弃电池及蓄电池管理资金的基本原则应建立在欧洲共同体水平。资金计划应帮助达到高回收率和循环再利用率,并应使生产者责任的原则生效。本指令定义的所有的生产者应该注册。生产者应对回收、处理及循环再利用所有回收的电池及蓄电池这个过程付费,当然还要减去出售再利用材料所得的费用。然而在某些情况下,应用于小的生产者的上述规则应能被证明是正当的。

(20) 为了成功回收,分别回收的好处、可取的回收计划和最终用户在废弃电池及蓄电池管理中的作用等信息和规定必须提供给最终用户。应对标识系统进行这样的细节安排,以使之提供给最终用户透明、可靠、清晰的关于电池及蓄电池的信息,包括它们含有哪些重金属。

(21) 为了要达到本指令的目的,尤其是要达到高的分别回收率及循环再利用率,成员国如果使用了经济手段,例如采用微分税率,他们应该相应的知会欧盟委员会。

(22) 关于电池及蓄电池投放市场、回收及循环再利用的数量,这些可靠的和可比较的数据必须要监控,以查明本指令的目的是否达到。

(23) 成员国应设置适用于违反本指令规定的关于处罚的规则,以确保规定被贯彻。这些处罚措施必须有效、适度和具有劝戒性。

(24) 根据关于更好的制定法律的内部制度协定第34段,成员国被鼓励为了自己及欧洲共同体的利益制定他们自己的规则,这些规则将尽可能的阐明本指令与成员国转换方法之间的相关性,并将其公开。

(25) 贯彻本指令的必要措施应根据1999年6月28日第1999/468/EC号关于欧盟委员会制定执行动力的操作程序指令来进行修改。

(26) 既然本指令的目的是保护环境和确保成员国间相互贸易的正常运行,欧洲共同体可以根据共同体条约第5条制定的辅助原则修改措施,以保证本指令的尺度或效果在整个欧洲共同体范围内达到更好的结果,因为这仅依靠成员国自己是不能充分达到的。根据该条规定的适度原则,本指令不会违反,为了达到这些目的本指令所采用的措施是必要的。

(27) 本指令是对共同体关于安全、质量、健康要求以及特殊的共同体废弃物管理立法的无偏见的应用,尤其是对2000年9月18日第2000/53/EC号关于废旧汽车指令和第2002/96/EC号指令。

(28) 既然谈及生产者责任,电池及蓄电池的生产者和使用电池或蓄电池的其他产品生产者有责任对他们投放市场的电池及蓄电池进行废弃物管理。为了让资金计划能够反映不同的成员国情况并充分考虑现有的资金计划,特别是哪些为适用于第2000/53/EC号指令和2002/96/EC号指令而建立的计划,需要有一个弹性的方法,但要避免重复收费。

(29) 欧洲议会2003年1月27日第2002/95/EC号关于在电子电气设备中限制使用某些有害物质指令不适用于用在电子电气设备上的电池及蓄电池。

(30) 自动式和用于交通工具的工业用电池及蓄电池应满足第2000/53/EC号指令特别是第4条的要求,因此用于电动交通工具的电池及蓄电池中的镉应该被禁止使用,除非它们的使用场合在该指令附录II中被豁免。

 
反对 0举报收藏 0打赏 0评论 0
免责声明:凡注明来源本网的所有作品,均为本网合法拥有版权或有权使用的作品,欢迎转载,注明出处。非本网作品均来自互联网,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更多>相关阅读
网站首页  |  网站介绍  |  版权声明  |  积分规则  |  定制推广  |  服务协议  |  隐私政策  |  联系我们  |  广告服务  |  会员服务  |  排名推广  |  网站留言  |  RSS订阅  |  网站地图  |  违规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