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4条 以已尽应尽的努力作为免责辩护版本日期29/05/1998
(1)在就第12(a)条所订的罪行而针对某人进行的法律程序中,如被控人证明他已采取一切合理步骤和已尽一切应尽的努力以避免犯该罪行,即可以此作为免责辩护。
(2)在任何法律程序中,凡第(1)款所订的免责辩护涉及一项指称,谓罪行的发生乃由于─
(a)另一人的作为或过失;或
(b)倚赖另一人所提供的资料,则被控人如没有法院的许可,无权倚赖该项免责辩护,但如被控人于聆讯该法律程序前的7整个工作天之前,已向提出该法律程序的人送达通知书,提供他在送达该通知书时管有的任何可指出或有助指出作出该项作为或犯该项过失或给予该等资料的人的身分的资料,则属例外。
(3)任何人均无权以他倚赖另一人所提供的资料为理由而倚赖第(1)款所订的免责辩护,除非他证明就一切情况而言,尤其是在顾及以下事宜下,他倚赖该等资料实属合理─
(a)他为核实该等资料而已采取的步骤,及为核实该等资料而理应已采取的步骤;及
(b)他是否有任何理由不相信该等资料。
第15条 (已失时效而略去)版本日期29/05/1998
第VII部废除
(已失时效而略去)
附表1电气产品的基本安全规格版本日期01/12/2000
[第4及5条及附表2]
(2000年第77号法律公告)
1.一般条件
(1)第(2)款内的规格须以中文、英文或国际标准符号印在电气产品上(如不可能,则印在附随的通知上),认识和遵守该等规格会确保电气产品在其制造以供应用的范围内安全使用;
(2)该等规格须包括─
(a)额定电压及频率;
(b)以瓦特、千瓦、安培或毫安培计算的额定输入值;(2000年第77号法律公告)
(c)型号或类别参考编号;及
(d)制造商的名称或商标。
(3)电气产品及其组合配件的制造方式须确保该电气产品能够安全和正确地装配和接驳。
2.对电气产品所引起的危险的保护任何电气产品在设计和构造上须确保─
(a)任何人及动物均获得足够的保护,以避免因直接或间接与电接触而引致身体损伤或其他伤害的危险;
(b)不会产生并非属该产品部分预设功能,并相当可能会造成危险的温度、电弧或幅射;
(c)任何人、动物及财产均获得足够的保护,以避免经验曾显示的因该电气产品而引致的非电力危险;
(d)任何人及动物均获得足够的保护,以避免因该电气产品内所使用的危险物料而引致的危险;及
(e)该产品的绝缘适合可预见的情况。
3.对可能因电气产品受到外来影响而造成的危险的保护
任何电气产品在设计和构造上须确保─
(a)该电气产品符合预期的机械规格,以致任何人、动物及财产均获得足够的保护,以避免因该电气产品而引致的危险;
(b)该电气产品在预期的环境情况下能抵受并非机械上的影响,以致任何人、动物及财产均获得足够保护,以避免因该电气产品而引致的危险;
(c)在可预见的超负荷的情况下,任何人、动物及财产均获得足够的保护,以避免因该电气产品而引致的危险;及
(d)该电气产品(固定及手提产品除外)具有令其能够保持在特定位置的稳定性。
附表2订明产品的特定安全规格版本日期01/12/2000
[第2、5及8条]
项订明产品特定安全规格
1.(1)除第(2)段另有规定外,任何在设计上是供家庭使用,并在不低于200伏特交流电单相供电电压的情况下操作的插头,不论其是否属散件或装设于电气产品,但以下插头除外─(2000年第77号法律公告)
(a)嵌有任何其他电力器具(熔断连杆、开关掣或指示灯除外)的插头;
(b)构成灯线盒接头组成部分的插头(灯线盒接头指在设计上是供装置悬吊电灯配件的接头);
(c)属由为电涉及其配件而设的轨道系统构成的照明器的组成部分的插头;
(d)构成影音组合组成部分的插头(即在设计上是供接驳装置在影音组合中的插座而不适合接驳位于香港的电源插座的插头);及
(e)装于电气产品内部或构成电气产品组成部分的插头,按该等插头的设计,须使用工具先行拆开电气产品方可将插头连接或移离插座。插头须有以下其中一种设计─
(a)额定值为13安培、具有熔断器的三方脚插头─
(i)该插头须以清楚和耐久的方式─
(A)标明该插头所符合的BS号码;(2000年第77号法律公告)
(B)按照BS1363第1部标明其额定电流值(以安培计)、插脚识别标志(相线(L)、中性线(N)及地线(E或))及是否配有熔断器;及(2000年第77号法律公告)
(C)按照BS1363第1部标明"FUSED"或"FUSE"字样或相等符号(),连同熔断连杆所符合的标准及熔断连杆的额定电流值(以安培计);(2000年第77号法律公告)
(ii)须以附于插头上的标贴的形式,提供安全接驳适当软电线的清晰指示,显示软芯线的色标─棕色或红色(相线)、蓝色或黑色(中性线)及绿色/黄色或绿色(地线);
(iii)插头须按BS1363第1部或BS5733设计和制造(按BS5733制造的插头,插脚的构造和尺寸、插头的标示及熔断连杆须符合BS1363第1部);
(iv)须为相线及中性线插脚提供符合BS1363第1部的属适当材料及长度的绝缘套管;及
(v)插头须嵌有符合BS1362的适当额定值的熔断连杆;
(2)第3栏(a)(ii)及(b)(ii)节的规格不适用于不可重新接线的插头或装设于电气产品的插头。(2000年第77号法律公告)(b)额定值为5或15安培的三圆脚插头─
(i)该插头须以清楚和耐久的方式─(2000年第77号法律公告)
(A)标明该插头所符合的BS号码;及(2000年第77号法律公告)
(B)按照BS546标明其额定电流值(以安培计)、插脚识别标志(相线(L)、中性线(N)及地线(E或));(2000年第77号法律公告)
(ii)须以附于插头上的标贴的形式,提供安全接驳适当软电线的清晰指示,显示软芯线的色标─棕色或红色(相线)、蓝色或黑色(中性线)及绿色/黄色或绿色(地线);及
(iii)插头在设计和制造上须符合BS546或BS5733(按BS5733制造的插头,插脚的构造和尺寸以及插头的标示须符合BS546);
(c)两脚可逆转接驳的插头(该插头在设计上是供接驳符合BS3535第1部的须刨供电装置)─
(i)该插头须以清楚和耐久的方式标明该插头符合的BS号码及其额定电流值(以安培计);及
(ii)该插头须按BS4573或EN50075而设计和制造。
2.任何在设计上是供家庭使用,并在不低于200伏特交流电单相供电电压的情况下操作的适配接头,但嵌有其他电力器具(熔断连杆、开关掣或指示灯除外)的适配接头除外。(1)适配接头须属以下其中一种设计─
(a)(i)5安培3圆脚适配接头须按BS546设计和制造;或
(ii)虽有BS546指明的规格,但─
(A)备有符合BS1362的熔断连杆以作保护的5安培适配接头是准许的;或
(B)具有不超过3个5安培插座并装有一条符合BS646或BS1362的5安培总熔断连杆以作保护的5安培适配接头是准许的;
(b)13安培三方脚适配接头须按BS1363第3部设计和制造;
(c)(i)15安培三圆脚适配接头须按BS546设计和制造;或
(ii)虽有BS546指明的规格,但─
(A)备有符合BS1362的熔断连杆以作保护的15安培适配接头是准许的;
(B)15安培适配接头的无熔断器的15安培插座,可换上无熔断器的13安培插座,但该插座的构造和尺寸须符合BS1363第2部;
(C)装有一个无熔断器的13安培或15安培插座以及不超过2个5安培插座,并装有一条符合BS646或BS1362的5安培总熔断连杆以保护该2个5安培插座的15安培适配接头是准许的;或
(D)装有不超过3个5安培插座并备有一条符合BS646或BS1362的5安培总熔断连杆以保护该等插座的15安培适配接头是准许的。
(2)在标记和标贴方面─
(a)适配接头以安培计的合计最高负荷量须标明在适配接头外面的可接触的表面;及
(b)"FUSED"或"FUSE"字样或相等符号()连同额定值及熔断连杆的标准均须在装有熔断器的适配接头外面的可接触的表面标明。
(3)从适配接头座的外围至相线及中性线插脚须留有足够的间隙。
(4)由接地插脚自动操作的安全活门须装于适配接头的每个插座。
(5)适配接头的每个插座在设计上须仅容纳一种插头。
(6)5安培插座须按BS546设计和制造,并配合5安培三圆脚插头的尺寸。
(7)13安培插座须按BS1363第2部设计和制造。
(8)15安培插座须按BS546设计和制造,并配合15安培三圆脚插头的尺寸。
3.任何属卡口灯座设计或螺丝灯座设计的灯座,不论其是否属散件或装设于电气产品。(1)在标记和标贴方面─
(a)就螺丝灯座而言,须在邻近供电缆接驳之用的相线终端之处标明英文字母"L";及
(b)就金属灯座而言,须在相关的包装上注明"THELAMPHOLDERMUSTBEEARTHED"字样或相等字眼,并须在邻近接地终端之处标明符号(E或)。
(2)灯座的制造及尺寸须符合IEC612所指明的其中一种设计的规格。
(3)灯座的材料须能抵受IEC598所指明的最高温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