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工作任务
第三十二条 遵循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和服务我省经济发展的需要,标委会应及时向山东省标准化主管部门和省级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本专业领域标准化工作的方针、政策、技术措施的建议。
第三十三条 标委会应负责对分技术委员会的管理及其工作指导。
第三十四条 研究并提出本专业领域的标准化工作发展规划及标准体系表,提出本领域地方标准制修订计划,提出本专业领域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的规划计划等。
第三十五条 根据地方标准制修订计划,协助组织本专业地方标准的制修订和复审工作。
第三十六条 负责组织本领域地方标准的宣贯、解释工作;对本领域已颁布各类标准的实 施进行调查和分析,作出书面报告。
第三十七条 根据有关规定,向山东省标准化主管部门提出本专业领域标准科研项目。
第三十八条 负责建立和管理本标委会工作档案。
第三十九条 每年召开委员代表年会,研究重大事项,形成标委会年度工作总结,并通报各委员。
标委会秘书处应在每年一季度填写《全省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年度工作报表》(格式见附件4)报山东省标准化主管部门。
第四十条 承担山东省标准化主管部门委托的本专业领域标准化工作的其他事宜。
第六章 工作程序
第四十一条 地方标准的制修订程序按照山东省标准化主管部门颁布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二条 分技术委员会提出的标准制修订计划由标委会秘书处审核后报山东省标准化主管部门。
分技术委员会审查通过的标准报批稿由标委会秘书处审核后报山东省标准化主管部门,标委会有权提出修改意见和复议。
第四十三条 标委会的其他工作程序按照山东省 标准化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考核和奖惩
第四十四条 山东省标准化主管部门定期对标委会进行考核,考核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平、公正、公开开展标委会工作情况;
(二)促进行业产业发展情况;
(三)地方标准计划完成情况;
(四)参加山东省标准化主管部门培训情况;
(五)秘书处的日常工作情况;
(六)完成国际、国家标准提案情况;
(七)参与国际、国家标准制修订情况;
(八)秘书处承担单位对秘书处工作支持情况;
(九)年度工作报表上报情况;
(十)受到投诉的情况;
(十一)完成山东省标准化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情况。
考核由山东省标准化主管部门负责,原则上任期内每年考核一次。
第四十五条 标委会考核结果分为:
(一)优秀。承担的国际、国家、地方标准制修订和山东省标准化主管部门交办的各项任务全部完成,所开展的标准化工作取得显著经济和社会效益,在工作中没有违规行为和失误的;
(二)合格。承担的国际、国家、地方标准制修订和山东省标准化主管部门交办的各项任务基本完成,所开展的标准化工作取得一定的经济和社会效益,在工作中没有明显违规行为和失误的;
(三)不合格。承担的地方标准制修订和山东省标准化主管部门交办的各项任务完成较差,所开展的标准化工作经济和社会效益很小,在工作中存在明显违规行为和重大失误的;
山东省标准化主管部门定期公布考核结果,对优秀标委会进行表彰,对不合格的标委会要限期整改。整改仍不合格的将予以撤销。
第四十六条 山东省标准化主管部门将定期表彰和奖励在标委会工作中作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
第四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就标委会工作中违规行为向山东省标准化主管部门进行投诉,由山东省标准化主管部门核实后作出相应处理。
第八章 经费
第四十八条 标委会活动经费按照专款专用原则筹集和开支。
第四十九条 标委会活动经费的来源:
(一)省标准化主管部门和省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的经费;
(二)秘书处承担单位提供的经费;
(三)标委会会员交纳的会费;
(四)开展本专业标准化咨询、服务工作的收入;
(五)社会各界对本专业领域标准化工作的资助;
(六)其他。
第五十条 标委会的经费主要用于以下几个方面:
(一) 标委会秘书处日常工作开展;
(二) 对标准制修订提供补助;
(三) 为委员提供必要的文件与资料;
(四) 标委会举行会议,开展宣传活动;
(五) 标委会委员培训及有关标准化人才的培养。
第五十一条 标委会秘书处要制定严格的财务制度,专款专用,并接受标委会的监督,定期向全体委员通报,并向山东省标准化主管部门做书面报告。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二条 各标委会应根据本办法,结合本专业领域的具体情况制定本标委会的章程、秘书处工作细则及其他内部规章制度。
第五十三条 本办法由山东省标准化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五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