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五条 标委会下设秘书处,承担标委会日常事务工作。
第十六条 标委会应由来自生产、使用、经销等方面的企业,科研、监测、教育、认证、政府部门、行业协会、消费者等相关方的代表组成。
标委会委员必须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在职人员担任。
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从事标准化管理的人员,不得在标委会任职。
第十七条 技术委员会应由25名以上委员组成, 其中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若干人,秘书长1人,副秘书长若干人。
分技术委员会应由15名以上委员组成,其中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1-3人,秘书长1人,副秘书长1-3人。分技术委员会组成中应有所属技术委员会的委员担任分技术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或副秘书长以上职务。
第十八条 标委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秘书长、副秘书长均由承担单位和相关单位推荐。
第十九条 标委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秘书长、副秘书长、委员均由山东省标准化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和聘任。
根据工作需要,经标委会申请,山东省标准化主管部门可对标委会组成人员进行调整。
第二十条 主任委员的主要职责有:
(一)领导标委会工作,通过秘书处向山东省标准化主管部门汇报标委会工作;
(二)指导标委会秘书处履行其职责;
(三)主持标委会全体委员大会,确保各方代表意见充分反映,并组织形成全体委员大会意见。
(四)签署地方标准制修订计划项目申报、地方标准报批、标委会年度工作总结及有关调整、换届、申请等标委会重要工作文件。
第二十一条 副主任委员的主要职责是协助主任委员开展工作,并可受主任委员的委托履行主任委员的职责。
第二十二条 秘书长主要职责有:
(一)组织提出本标委会组织机构设置的建议;
(二)组织提出本标委会的发展规划、标准体系及有关技术措施的建议;
(三)组织提出本标委会年度标准制修订计划和标准科研项目建议,组织落实山东省标准化主管部门下达的地方标准制修订计划、标准科研项目等任务;
(四)组织本专业领域标准的实施和推广服务;
(五)协助主任向山东省标准化主管部门汇报标委会工作;
(六)负责秘书处日常工作,并签署标委会秘书处文件;
(七)定时向主任、副主任委员汇报工作;
(八)组织本标委会参加相关的国内外标准化活动;
第二十三条 副秘书长的主要职责是协助秘书长开展工作,并可受秘书长的委托履行秘书长的职责。
第二十四条 委员应代表本单位积极参加标委会的活动,并有权获得标委会的资料和文件,行使表决权。
对不履行职责,三次以上不参加标委会活动;因工作变动或其他原因不适宜继续担任委员者,标委会可要求委员所在单位重新推荐人选,报山东省标准化主管部门另行聘任。
第二十五条 标委会下设秘书处,秘书处在主任委员和秘书长领导下负责标委会日常工作,完成山东省标准化主管部门和标委会交办的工作。
秘书处的工作应纳入承担单位的工作计划。
第二十六条 标委会的最高权力归标委会全体委员大会。
第二十七条 标委会每届任期3年。届满前6个月之内,标委会应将本届工作情况向山东省标准化主管部门进行书面报告,报告的主要内容应包括:
(一)标委会的组织机构、人员及其调整等基本情况;
(二)制修订国际、国家、地方标准的情况;
(三)所负责制修订地方标准的实施情况;
(四)从事标准宣贯、培训、咨询等相关标准化活动及其效果;
(五)地方标准经费使用的情况;
(六)参与国内外标准化活动情况;
(七)秘书处承办单位对秘书处工作的支持情况;
(八)完成山东省标准化主管单位交办的其他工作情况。
第二十八条 标委会任期届满后,山东省标准化主管部门根据工作报告和任期内工作考核情况对标委会进行确认,并将结果对外公布。考核结果分为换届、调整、撤销。
(一)换届:地方标准任务完成率超过85%,有国家标准、地方标准提案5个以上,在工作中没有明显违规行为或失误,准予换届。
(二)调整:地方标准任务完成率未达到85%,国家标准、地方标准提案少于5个,在工作中有明显违规行为或重大失误的,秘书处承担单位需调整,重新组建。
(三)撤消:任期内负责制修订地方标准总数不超过10项,且没有标准制修订任务,没有国家标准、地方标准提案的,予以撤消。
第二十九条 经山东省标准化主管部门确认换届的标委会,应在确认换届后3个月提出换届申请,并填报以下材料:
(一)《山东省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登记表》(格式见附件2);
(二)《山东省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委员登记表》(格式见附件3);
(三)新一届标委会章程、秘书处工作细则、工作计划等;
(四) 换届申请文件。
第三十条 经确认调整的标委会,由山东省标准化主管部门公开征集重组方案。标委会重组参照标委会组建相关要求进行。
第三十一条 经山东省标准化主管部门确认撤销的标委会,其相关工作由省级标准化主管部门指定的单位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