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监督检查
(一)监督职责
1.国家标准委、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具有行业管理职能的行业协会、集团公司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对技术委员会负有监督职责,对其进行定期、不定期的检查。
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具有行业管理职能的行业协会、集团公司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其受托管理的技术委员会的监督检查情况及处理建议报国家标准委。
2.技术委员会应当建立内部监督检查制度,加强自律管理,接受管理单位和社会的监督。
技术委员会应当定期对分技术委员会和标准制定工作组进行监督检查,并负责其提交的年度工作报告的审查。
(二)社会监督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技术委员会、委员和秘书处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可以向国家标准委、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具有行业管理职能的行业协会、集团公司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举报,国家标准委、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具有行业管理职能的行业协会、集团公司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调查。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具有行业管理职能的行业协会、集团公司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调查处理建议报国家标准委,由国家标准委作出处理决定。
(三)表彰和奖励
国家标准委对做出突出成绩的技术委员会及承担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
(四)限期整改
技术委员会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标准委责令其限期整改,并予以公布:
1.起草的国家标准重要技术内容错误或者内容不明确引起歧义的;
2.起草的国家标准文本严重不符合《标准化工作导则》等相关要求的;
3.不按规定程序制修订国家标准的;
4.不存在无法预见、避免和克服的情况,未按计划完成国家标准制修订和复审任务、对口国际标准化工作的;
5.对分技术委员会及其它单位报送的应当申报国家标准制修订项目的建议故意压制,不予申报的;
6.对分技术委员会和标准制定工作组管理上失察的;
7.不按规定使用和管理工作经费的;
8.存在其它违规行为,情节较轻的。
限期整改期间,国家标准委不再向其下达新的工作任务。
(五)重新组建
技术委员会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国家标准委重新组建,并予以公布:
1.排斥利益竞争者参与国家标准制修订活动、为少数利益相关方谋取不正当利益,严重影响国家标准制修订的公正、公开、公平的;
2.在工作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的;
3.长期无法正常开展工作的;
4.在限期内未整改或者整改不符合要求的;
5.存在其它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
技术委员会重新组建参照组建相关要求进行。重新组建期间,该技术委员会停止活动。
(六)调整秘书处承担单位
技术委员会秘书处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标准委对秘书处承担单位进行调整,并予以公布:
1.对秘书处工作支持不力,或者秘书处工作不力,致使技术委员会无法正常开展工作的;
2.利用技术委员会工作为本单位或者利益相关方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3.违反规定使用技术委员会经费,逾期未改正的;
4.存在其它重大违规行为的。
秘书处承担单位提出不再承担秘书处工作的,也可以进行调整。秘书处承担单位的调整参照技术委员会组建相关要求执行。
(七)暂停
2年内没有国家标准制修订和国际标准化工作任务的技术委员会,国家标准委可以暂停其工作。
暂停工作期间,技术委员会停止一切活动。因工作需要,经相关主管部门申请和国家标准委批准,暂停工作的技术委员会可以恢复工作。
(八)撤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技术委员会,国家标准委予以撤销:
1.标准质量出现严重问题的,或者连续整改达不到要求的;
2.因工作不负责任,标准内容出现重大错误,造成严重后果的;
3.连续3年没有国家标准制修订和国际标准化工作任务的;
4.本专业领域标准制修订工作需求很少或者没有需求的;
5.其它原因。
被撤销的技术委员会的工作并入国家标准委指定的技术委员会。
(九)委员解聘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员,由技术委员会报国家标准委批准后予以解聘:
1.未履行国家标准委规定和技术委员会章程规定的职责的;
2.利用委员身份为本人或者他人谋求不正当利益的;
3.其行为使技术委员会不能正常工作的;
4.存在其它违法违纪行为的。
(十)其它规定
技术委员会、委员和秘书处,未经授权,擅自开展需经授权或者委托的活动,国家标准委对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造成恶劣影响的,可以解聘委员、调整秘书处承担单位、重新组建或撤消技术委员会。
分技术委员会和标准制定工作组的整改、重新组建、调整、暂停、撤销以及委员的解聘等参照技术委员会的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