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2型式试验
4.2.1型式试验的送样
4.2.1.1 送样原则
申请单元中只有一个型号的,送本型号的样品。
以系列产品为同一申请单元申请认证时,应从中选取具有代表性的型号。
4.2.1.2 送样数量
型式试验的样品由申请人负责按认证机构的要求选送,并对选送样品负责。送样数量整机见下表,主要零部件按附件2、附件3要求送样。
整机(基本型)
整机(派生型) 2台(套)
1台(套)
4.2.1.3型式试验样品及相关资料的处置
型式试验后,应以适当的方式处置已经确认合格的样品和/或相关资料。
4.2.2 检测标准、项目及方法
4.2.2.1 检测标准依据:
1. GB8898-1997《电网电源供电的家用和类似一般用途的电子及有关设备的安全要求》
2. GB 13837-1997《声音和电视广播接收机及有关设备无线电干扰特性限值和测量方法》
3. GB 17625.1-1998《低压电气及电子设备发出的谐波电流限值(设备每相输入电流£16A)》
4. GB 13836-2000《电视和声音信号电缆分配系统第2部分:设备的电磁兼容》
4.2.2.2 检验项目
产品的安全检验项目按国家标准GB8898规定的全部适用项目;产品的电磁兼容检验项目按国家标准GB13837或GB13836及GB17625.1规定的全部适用项目。
4.2.2.3 检测方法
依据相关产品标准的规定以及其引用的检验方法和/或标准进行检验。
4.3初始工厂审查
4.3.1 审查内容
工厂审查的内容为工厂质量保证能力和产品一致性检查.
4.3.1.1工厂质量保证能力审查
由认证机构派审查员对生产厂按照《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见附件5)及国家认监委制定的补充审查要求进行工厂质量保证能力的审查。同时,还应按照《音视频设备产品工厂质量控制检测要求》(见附件4)进行核查。
4.3.1.2 产品一致性检查
工厂审查时,应在生产现场对申请认证的产品进行一致性检查。若认证涉及多类产品,则一致性检查应按每个申证单元至少抽取一个规格型号,重点核实以下内容:
1)认证产品的铭牌和包装箱上所标明的产品名称、规格型号与型式试验检验报告上所标明的应一致。
2)认证产品的结构(主要为涉及安全和电磁兼容性能的结构)应与型式试验测试时的样机一致。
3)认证产品所用安全关键件或对电磁兼容性能有影响的主要元器件,应与型式试验时申报并经认证机构所确认的一致。安全关键元器件清单和送样数量及检测依据,见附件2。对电磁兼容性能有影响的主要元器件,见附件3。
工厂审查应覆盖申请认证产品的所有加工场所。
在工厂审查时安全性能和电磁兼容性能可以采取现场见证试验。
4.3.2 审查时间
一般情况下是在型式试验合格后,再进行初次工厂审查。根据需要,型式试验和工厂审查也可以同时进行。
工厂审查时间根据所申请认证产品的单元数量确定,并适当考虑工厂的生产规模,一般为1至4人日。
4.4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
4.4.1 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
由认证机构负责组织对型式试验、工厂审查结果进行综合评价,评价合格后,由认证机构对申请人颁发认证证书(每一个申请单元颁发一个认证证书)。认证证书的使用应符合《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的要求。
4.4.2 认证时限
认证时限是指自受理认证之日起至颁发认证证书时止所实际发生的工作日。其中包括型式试验时间、工厂审查后提交报告时间、认证结论评定和批准时间、以及证书制作时间。
型式试验时间一般为整机30个工作日(因检测项目不合格,企业进行整改和复试的时间不计算在内)。当整机的安全件需要进行随机试验时,按安全件最长的试验时间计算(从收到样品和检验费用起计算)。
工厂审查后提交报告时间一般为5个工作日,以审核员完成现场审查,收到生产厂递交的不合格纠正措施报告之日起计算。
认证结论评定、批准时间以及证书制作时间一般不超过5个工作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