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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版家用及类似用途设备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解读

   2010-12-07 吴洁10410

 (四)删除了《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由认证机构自行制定并报国家认监委备案后实施。

2007版细则要求为:由认证机构派检查员对生产厂按照《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附件6)及国家认监委制定的补充检查要求进行工厂质量保证能力的检查。

2010版细则删除了原附件6,相应条款改为:按照确保产品一致性、促进认证结果持续有效的原则,由认证机构制定相应产品的工厂质量保证能力检查实施细则,报国家认监委备案后公布实施。

 (五)增加了五类高风险家用和类似用途设备的年度监督抽样检测要求,明确了对认证机构上报抽样检测效果的要求。

对电风扇类、室内加热器类、皮肤和毛发护理器具类、电磁灶类、液体加热器类的获证产品,年度监督检查时应进行抽样检测;对其他类别(家用电冰箱和食品冷冻箱类、空调器类、电动机-压缩机类、家用电动洗衣机类、电热水器类、真空吸尘器类、电熨斗类、电烤箱(便携式烤架、面包片烘烤器及类似烹调器具)类、电动食品加工器具(食品加工机(厨房机械))类、微波炉类、电灶、灶台、烤炉和类似器具(驻立式电烤箱、固定式烤架及类似烹调器具)类、吸油烟机类、冷热饮水机类、电饭锅类)的获证产品,需要时,进行抽样检测。认证机构应于每年年底前将抽样检测效果报国家认监委。

抽样检测的样品应在工厂生产的合格品中(为切实保证认证产品的一致性和真实性,抽样场所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市场/企业销售网点现场、生产线末端、仓库等)随机抽取。抽样检测由指定的实验室负责。具体抽样方法和要求按认证机构有关规定执行。

认证检测采用的标准所规定的项目均可作为抽样检测项目。

认证机构可针对不同产品的不同情况,以及其对产品安全性能或电磁兼容性能影响程度,进行部分或全部项目的检测。

      (六)认证流程的合理化修改。

1、根据认证实际操作情况,对认证时限要求的进一步完善。

关于认证证书的注销、暂停、撤销的规定及时限要求不在细则中进行规定,而是统一引用《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和《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注销、暂停、撤销实施规则》及认证机构的有关规定执行。

2、明确认证机构在进行正常年度监督检查时,应优先安排在生产季内、优先采用不预先通知被检查方的方式进行。保证了认证的有效性和合理化。

3、安全确认检验频次统一由一次/半年修改为一次/年。

4、EMC确认检验频次统一由定期明确为一次/两年。

5、例行检验中删除了泄漏电流一项。

笔者在对境外的一些企业进行CCC工厂检查时发现企业并未在生产线上配备泄漏电流测试仪进行100%的例行检验,对此测试项目作为例行检验的必要性也有所异议。本次修订作此修改,免去了此争议,与国外产品认证工厂检查要求的例行检验项目更为一致。

6、确认检验中增加了对材料耐热耐燃的控制要求。

整机认证标准中对其耐热、耐燃、耐漏电起痕等性能有要求的非金属材料(如壳体、印制线路板、电气接线盒、接线端子等)的耐热耐燃的检验控制要求可以通过年度确认检验或提供附录“例行检验的试验方法”中的材料一致性证明性文件来满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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