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三条 标委会应由来自生产、销售、使用等方面的企业、科研机构、检测机构、认证机构、政府部门、行业协会等相关方的代表组成。产品类标委会的组成应以企业为主体。
标委会委员由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在职人员或退休人员担任,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秘书长原则上应由在职人员担任。
第十四条 标委会可根据专业的规模设委员20人左右,其中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1—3人,秘书长1人,副秘书长若干人。
标委会下可设若干分标委会,分标委会由10人左右委员组成,其中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1—2人,秘书长1人,副秘书长1—2人。分技术委员会组成中应有所属标委会的委员担任分标委会副主任委员或副秘书长以上职务。
产品类标委会,同一单位担任主任委员(含副主任委员)、秘书长(含副秘书长)和普通委员的代表一般各不得超过1人,且秘书长和主任委员不得来自同一单位。
第十五条 主任委员由相关单位推荐,应为相关领域专家。副主任委员由相关单位推荐,一般为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或相关企业、科研院所的专家。
秘书长由挂靠单位推荐,原则上为挂靠单位技术专家。
副秘书长由相关单位推荐,一般为重点企业、科研院所或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专家。
委员由相关单位推荐。
标委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秘书长、副秘书长、委员均由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和聘任。
根据工作需要,经标委会申请,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可对标委会组成人员进行调整。
第十六条 主任委员主要职责有:
(一)领导标委会工作,向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汇报标委会工作;
(二)指导标委会履行其职责;
(三)主持标委会全体委员大会,确保各方代表意见充分反映,并组织形成全体委员大会决议。
(四)签署地方标准制修订计划项目申报、地方标准报批、标委会年度工作总结及调整换届申请等标委会重要工作文件。
第十七条 副主任委员的主要职责是协助主任委员开展工作,并可受主任委员的委托履行主任委员的职责。
第十八条 秘书长主要职责有:
(一)组织提出本标委会组织机构设置的建议;
(二)组织提出本标委会的发展规划、标准体系及有关技术措施的建议;
(三)组织提出本标委会年度标准制修订计划和科研项目建议,组织落实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的地方标准制修订项目等任务;
(四)组织本标委会参加相关的标准化活动;
(五)组织提出本标委会年度经费预算,监督管理本标委会经费的使用;
(六)组织本专业领域标准的实施和推广服务;
(七)协助主任委员向市标准化主管部门汇报标委会工作;
(八)负责标委会日常工作,并签署标委会文件;
(九)定时向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报告工作。
第十九条 副秘书长的主要职责是协助秘书长开展工作,并可受秘书长的委托履行秘书长的职责。
第二十条 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秘书长和副秘书长应秉持公正的立场,从全局出发开展工作。
第二十一条 委员应代表本单位积极参加标委会的活动,并有权获得标委会的资料和文件,行使表决权。
对不履行职责,两次以上不参加标委会活动,及因工作变动或其它原因不适宜继续担任委员者,标委会可要求委员所在单位重新推荐人选,报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另行聘任。
第二十二条 标委会应设一名由委员担任的联络员。联络员在主任委员和秘书长领导下负责标委会日常联络和其他有关工作。
第二十三条 专业领域相互关联的标委会,可互派联络员参加对方的活动,以加强彼此间工作协调。联络员有权代表所在标委会参加其负责联系标委会的活动,获取相关文件,并提出意见和建议,但没有表决权。
第二十四条 标委会的最高权力归标委会全体委员大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