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四条 分标委员会应定期向标委会报告工作。
第四十五条 标委会的其他工作程序按照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考核和奖惩
第四十六条 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定期对标委会进行考核,考核内容主要包括:
(一)贯彻实施标准化法律法规,参加和组织开展标准化活动的情况;
(二)促进行业发展的情况;
(三)挂靠单位对标委会工作的支持情况;
(四)公平、公开、公正开展标委会工作情况;
(五)地方标准计划项目和复审项目完成率;
(六)参加市标准化主管部门组织的业务培训情况;
(七)地方标准制修订补助经费的使用情况;
(八)标委会的日常工作情况;
(九)年度工作报表上报情况;
(十)受到投诉的情况;
(十一)完成市标准化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情况。
标委会考核由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可委托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或北京标准化协会进行,原则上每两年一次。
第四十七条 标委会考核结果分为:
(一)优秀。承担的地方标准制修订、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交办的其它各项工作任务全部完成,所开展的标准化工作取得了显著的经济和社会效益,在工作中没有违规行为和失误的;
(二)合格。承担的地方标准制修订、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交办的其它各项工作任务基本完成,所开展的标准化工作取得了一定的经济和社会效益,在工作中没有明显违规行为或重大失误的;
(三)不合格。承担的地方标准制修订、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交办的其它各项工作任务完成情况较差,所开展的标准化工作对经济和社会发展贡献很小或造成负面影响的,在工作中存在明显违规行为或重大失误的。
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在标准化工作会上公布对标委会考核结果,并对优秀标委会予以表彰和奖励,对不合格的标委会限期整改。限期整改仍不合格的标委会,将取消其挂靠单位资格,并公开选定新的挂靠单位。
第四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可就标委会及其挂靠单位或委员在地方标准制修订等相关工作中的违规操作行为向市标准化主管部门进行投诉,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核实后作出相应处理。
第八章 经费
第四十九条 标委会的活动经费按照专款专用的原则筹集和开支。
第五十条 标委会的活动经费来自以下几方面:
(一)挂靠单位提供的经费;
(二)开展本领域标准化的技术培训、咨询、服务等工作的收入;
(三)社会各界对本领域标准化工作的资助;
(四)其他。
第五十一条 标委会的经费主要用于以下几个方面:
(一)标委会开展日常工作;
(二)标委会举行会议等活动;
(三)为委员准备和提供资料;
(四)制修订标准的劳务及其他支出;
(五)培训及培养本领域标准化人才。
第五十二条 标委会根据财务制度的相关规定对标委会的经费进行管理,专款专用。应每年向全体委员作经费收支情况报告,并书面报告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三条 本办法由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解释。
第五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北京市标准计量局1989年10月28日发布的《北京市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简则(试行)》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