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标委会一届任期3年。届满前6个月之内,标委会应将本届工作情况向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进行书面报告,报告主要内容应包括:
(一)标委会的组织机构、人员及其调整等基本情况;
(二)制修订地方标准和参与制定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情况;
(三)所负责专业相关标准的实施情况;
(四)从事标准宣贯、培训、咨询等相关标准化活动及其效果;
(五)标准制修订补助等经费的使用情况;
(六)挂靠单位对标委会工作的支持情况;
(七)完成市标准化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情况。
分标委会任期届满后应向标委会提交工作报告。
第二十六条 标委会任期届满后,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其工作报告和任期内工作考核情况对标委会进行确认,确认合格后方可换届。
第二十七条 经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确认换届的标委会,应在确认换届3个月内通过其挂靠单位提出换届申请,并填报以下材料:
(一)《北京市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登记表》和《北京市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委员汇总表》;
(二)《北京市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委员登记表》及每个委员两张一寸彩色免冠照片;
(三)本届标委会章程、工作细则、工作计划等;
(四)换届申请文件。
标委会换届应至少更换1/3的委员(本届任期内调整委员计算在内)。
第二十八条 短期内没有地方标准制修订和相关标准化工作任务的标委会可向市标准化主管部门申请暂停工作。暂停工作期间,标委会停止一切活动。经挂靠单位申请和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同意,暂停工作的标委会可恢复工作。
第五章 工作任务
第二十九条 遵循国家有关方针政策,标委会应及时向市标准化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本专业领域标准化工作的方针、政策、技术措施的建议。
第三十条 标委会应负责下设分标委会的管理及其工作的指导。
第三十一条 研究并向市标准化行政主行政管部门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本专业领域的标准体系表,提出本专业领域地方标准发展规划和标准制修订计划,提出本专业领域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以下简称采标)的规划计划等。
第三十二条 根据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计划,协助组织本专业技术领域内地方标准的制修订和复审工作。
第三十三条 受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委托,负责组织本专业领域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宣贯工作;对本专业领域已颁布的地方标准的实施情况进行调查和分析,作出书面报告;向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本专业领域标准化成果奖励项目的建议。
第三十四条 根据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承担本专业领域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的采标工作。
第三十五条 根据有关规定,向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申报本专业领域的标准化科研项目。
第三十六条 受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在产品质量监督、产品认证、评名牌、标准资助、企业标准审查等工作中,承担本标委会范围内标准水平评估工作。
第三十七条 根据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授权,组织进行本专业领域标准化人才的培训。
第三十八条 负责建立和管理本标委会工作档案。
第三十九条 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年会,研究标委会的重大事项,并形成标委会决议和年度工作总结。
标委会应于每年1月底前填报上一年的《北京市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xx年度工作报表》。
第四十条 在完成上述任务前提下,标委会可面向社会开展本专业领域标准化工作,接受区县和企业等有关方面的委托,承担本专业领域企业标准的制修订、审查和咨询等技术服务工作。
第四十一条 受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办理与本专业领域标准化工作有关的其他事宜。
第六章 工作程序
第四十二条 地方标准的编制程序按照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颁布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三条 分标委会提出的地方标准制修订计划项目建议报其所属标委会,由标委会审核后报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
分标委会审查通过的标准报批稿,送标委会审查后,由标委会按规定报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标委会对分标委会审查通过的标准报批稿,有权提出复议和修改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