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职责
第十七条 国家认监委职责:
(一)统一规划技术专家组;
(二)协调和决定技术专家组的组建、换届、撤销等管理事项;
(三)监督检查技术专家组的工作;
(四)组织技术专家组相关人员的培训;
(五)监督管理技术决议及技术决议的执行落实;
(六)其它与技术专家组管理有关的职责。
第十八条 技术专家组职责
技术专家组应当科学合理、公开公正、规范透明、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其工作职责包括:
(一)研究认证实施规则,对认证实施规则的规划、完善、制修订和实施提出意见和草案;
(二)研究强制性产品认证产品目录,提出调整和修改建议;
(三)收集、研究所负责产品在认证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技术问题,提出解决方案,形成技术决议;
(四)对认证依据的标准进行跟踪,对其在强制性产品认证中的适用性进行评估,提出标准制修订建议;跟踪标准更新换版,并提出相应的实施意见;研究协调实施规则中标准理解的一致性,协调样品检测方法及合格判定的一致性;对认证机构制定的认证实施细则进行研究并提出修改建议;
(五)收集国内、外标准技术法规及合格评定程序有关信息,对认证工作提出建议;
(六)受国家认监委的委托,定期对实验室的技术能力进行核查、组织样品试验比对、开展同行评议等;
(七)受国家认监委的委托,宣贯认证实施规则;
(八)协助国家认监委对产品是否属于强制性产品认证范围进行判定(认证范围判定程序见附件1),并及时将认证范围判定的技术建议报国家认监委;
(九)协助国家认监委或地方质检部门对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过程及后续监管过程中的技术性问题进行研究,提出意见或建议;
(十)受国家认监委委托为解决争议、投诉、申诉提供技术支持;
(十一)定期向国家认监委报告本组的工作情况;
(十二)监督指定机构技术决议执行、落实情况,并及时向国家认监委报告;
(十三)完成国家认监委交办的其他技术性工作。
认证技术专家组、工厂检查专家组承担一定的指导、协调职能,对普遍存在的共性问题,可以对各产品类别专家组提出指导性意见。
第十九条 各成员职责
(一)组长负责本组全面工作,主持召开本组全体会议,领导秘书处工作,负责向国家认监委报告技术专家组工作情况;
(二)副组长协助组长工作;
(三)秘书在组长的领导下处理专家组日常工作;
(四)协调员负责技术专家组与国家认监委的联络,协调与其他专家组的工作,对技术专家组工作进行政策指导、协调和监督,及时向国家认监委汇报技术专家组的工作情况及具体的决议、建议和意见;
(五)各成员应积极主动地收集、思考与技术专家组职责有关的信息、问题,及时提供建议和意见,认真完成专家组布置的工作任务,接受专家组日常考评,配合组长工作;
(六)通讯成员应积极主动地收集、思考与技术专家组职责有关的信息、问题并及时向专家组通报。
第二十条 在组长领导下,秘书处职责:
(一)负责技术专家组日常工作的组织、开展、协调、管理和监督;
(二)协助组长提出技术专家组的发展规划建议;
(三)负责技术专家组人员的日常管理工作;
(四)协助组长监督技术专家组的工作执行情况;
(五)负责起草、修订技术专家组的相关制度;
(六)负责技术专家组网络化工作机制的建立与维护;
(七)负责技术专家组技术文件、决议的起草、维护;
(八)结合日常参加会议、回复反馈意见、完成工作任务等情况对成员参加专家组活动情况建立管理记录、进行统计并实施考评;
(九)负责组织开展交流合作活动等其它相关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