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六条 国家认监委负责对技术专家组实施管理,对其进行监督检查。技术专家组应加强自律,接受国家认监委和社会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技术专家组、成员、协调员和秘书处的违规行为,可以向国家认监委举报。
第三十七条 国家拨付技术专家组的经费应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列支。技术专家组秘书处承担单位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财务制度的规定,接受国家认监委对拨付经费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接受审计机关的审计。
第三十八条 技术专家组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认监委责令其限期整改并通报批评:起草的技术决议内容错误或者不明确引起歧义的;未按计划完成年度工作任务的;对有关强制性产品认证相关技术问题的咨询未及时答复。
第三十九条 技术专家组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国家认监委重新组建,并予以公布:在工作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的;长期无法正常开展工作的;在限期内未整改或者整改不符合要求的。重新组建期间,该技术专家组停止活动。
第四十条 技术专家组秘书处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认监委对秘书处承担单位进行调整,并予以公布:人员配备、资源保障、经费投入不到位,严重影响专家组工作开展的;对秘书处工作支持不力,或者秘书处工作不力,致使技术专家组无法正常开展工作的;利用技术专家组工作为本单位或者利益相关方谋取不正当利益的。秘书处承担单位提出不再承担秘书处工作的,也可以进行调整。
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成员,由技术专家组报国家认监委确认后予以解聘:未履行规定职责的;利用成员身份谋求不正当利益的;其行为使技术专家组不能正常工作的;每届任期内累计三次不参加会议或累计三次不反馈意见或累计三次不完成专家组工作任务的。对不能履行规定职责的协调员由国家认监委调整。
第四十二条 技术专家组、成员和秘书处,未经授权,擅自开展需经授权或者委托的活动,国家认监委对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造成恶劣影响的,予以解聘成员、调整秘书处承担单位、重新组建或撤销技术专家组等处理。
第四十三条 指定机构应接受技术专家组的技术指导。指定机构落实、执行技术决议的情况纳入国家认监委对指定机构开展的日常管理、专项监督,并在指定机构业务范围调整中予以考虑。
第四十四条 国家认监委对做出突出成绩的技术专家组成员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并以适当方式在强制性产品认证工作中予以激励。技术专家组成员推荐单位应对在技术专家组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推荐人员适当予以表彰和激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