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工作规则
第二十一条 专家组成员应以法律法规、标准、技术规范等为依据,在职责范围内以科学、公正、实事求是的态度积极主动地开展工作。
第二十二条 技术专家组全体会议每年召开一次,应国家认监委要求或三分之一以上成员要求可召开特别会议。
第二十三条 技术专家组全体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出席,否则,会议所形成的技术专家组技术决议或意见、建议、报告、通知等无效。
第二十四条 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技术专家组成员不能委托他人代为参加会议,但可提交对会议内容的书面意见,该书面意见应在会议召开前三天送达组长或秘书。提交书面意见视同本人参加会议。
第二十五条 技术专家组应当在全体成员充分协商的基础上,实行组长领导下的集体表决制度。下列事项应当由秘书处负责形成提案,提交全体成员表决:
(一)技术专家组和秘书处工作程序;
(二)年度工作计划;
(三)认证实施规则草案技术审查;
(四)成员调整建议。
上述提案应当获得全体成员四分之三以上同意,方为通过。
第二十六条 技术专家组应建立和完善网络化工作机制。日常工作和联络通过网络化工作机制完成。成员收到网络征求相关意见的信息后,应及时反馈信息;对于需要表决或提出见解的事项,未按要求时限反馈意见者视为同意或无意见。
第二十七条 成员应接受对其参与技术专家组活动的监督、考评和管理,在每届任期内累计三次不参加会议或累计三次不反馈意见或累计三次不完成工作任务的,视为自动退出。
第二十八条 对于退出技术专家组的,组长应及时报国家认监委确认并通知其他成员。
第二十九条 技术专家组的工作建议、意见、通知、报告等委托秘书处承担单位对外发布,技术专家组的对于强制性产品认证工作技术指导性工作成果经国家认监委备案后以技术决议文件的形式对外发布。
第五章 技术决议
第三十条 技术专家组工作,实行民主讨论、技术协商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鼓励尽可能通过充分讨论取得一致的意见,必要时采取投票表决的方式做出决议。赞成票超过成员总数(对于会议,为出席会议的成员人数)的三分之二且有企业/行业的代表赞成,决议方为有效。秘书处应当将投票情况和不同意见的材料以书面形式记录在案,作为技术决议说明的附件。
第三十一条 必要时,根据讨论问题的性质和需要,经组长提名、报国家认监委同意,可邀请有关方面的代表列席专家组的会议,参加专家组活动和讨论。列席代表无表决权。
第三十二条 技术专家组应主动收集、整理、归纳、研究所负责产品在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技术问题、行业发展状况和标准法规信息,根据国家认监委及相关各方提出的建议开展工作,工作结果形成工作报告报国家认监委。对不影响法律法规、国家认监委规定和其他相关机构工作,且认证实施工作中急需的技术协调解决方案,经国家认监委备案后,可通过技术专家组技术决议文件的形式发布执行。
第三十三条 技术决议内容涉及到标准技术解释的,应在制定过程中及时与负责标准制修订工作的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及相关单位沟通、征求意见,做好工作衔接。技术决议发布后应及时抄送给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及相关单位。
第三十四条 技术专家组可通过网络化工作机制形成电子技术决议。电子决议须具备专家电子签名,与专家组书面技术决议具有同等效力。
第三十五条 技术专家组秘书处应做好技术决议(格式见附件2)及工作报告的编号、存档、网络发布及维护等日常管理,供各相关方查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