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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4706.1第19.5条的疑义的解释

   2008-12-06 17850

3  讨论
   
        3.1此条要求更适用于0I类器具,而在I类器具正常使用中,只有当外电路电源极性发生变化才会出现此条要求规定的故障条件,不应属于器具应该考虑的故障条件。

        3.2此条要求间接规定了,在某种情况下,控制器的设置位置应处于电源的高电位端。

        如果考虑到电热元件绝缘的失效,则并非仅在电热元件的端头发生,只是发生在断头的失效几率可能会大些。但一旦失效点发生在既能使电流流经一定的负载而不导致电源短路,又不足以使电热元件发热到足以让温度控制装置动作的程度,那么无论控制器设置在电源的哪一侧,通过控制器防范危险的目的可能都难以实现。

        3.3第19.5条,没有明确所述控制器是否为温度控制器,也没有强调是否为第11章试验期间动作的温度控制装置。

        ①本标准没有“控制器”的定义。

        ②第11章规定:保护装置不应动作。保护装置在本标准中有定义,它包括了对温度、电流等不同物理量敏感的保护装置。

        ③第19.2条和第19.3条规定:在第11章试验中动作的控制器允许动作。

        ④第19.4条规定:将第11章试验期间用来限制温度的控制器短路,如果器具带有一个以上的控制器,则它们要依次被短路。

        ⑤第19.5条规定,控制器不短路。

        从以上关键词的使用和第19章的目的看,这里的控制器应该包含本标准中的温控器或限温器,也包括本标准的“保护装置”,如热断路器、熔断器等。

        3.4因此,对于诸如电熨斗等器具,本标准如果并非要求必须带有双极断开的控制装置或保护装置的话,如果同时设计有温控器和热断路器,通常可以将温控器和热断路器分设在负载的两端以满足本条要求。

        如果器具的电路中仅有一个温度控制装置或自动保护装置,则这个装置应设置在电源电路的高电位一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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