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 认可流程
5.1 初次认可
5.1.1 意向申请
申请人可以用任何方式向 CNAS 秘书处表示认可意向,如来访、电话、传真以及其他电子通讯方式。需要时,CNAS 秘书处应确保申请人能够得到最新版本的认可规范和其他有关文件。
5.1.2 正式申请和受理
5.1.2.1 申请人在自我评估满足认可条件后(具体要求见本规则第 6 条),按 CNAS秘书处的要求提供申请资料,并交纳申请费用。
5.1.2.2 如果申请人的领域是 CNAS 新的认可领域,CNAS 应对所具备的资源和自身能力进行评估,包括秘书处员工、评审员和技术专家以及所需要的应用说明文件和国际同行评审的相关要求等。
5.1.2.3 CNAS 秘书处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资料,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5.1.2.4 必要时,CNAS 秘书处将安排初访以确定能否受理申请。初访的安排应征得申请人的同意。初访所产生的费用由申请人承担。申请人不接受初访安排,CNAS 可终止认可过程。
5.1.2.5 在资料审查过程中,CNAS 秘书处应将所发现的与受理条件不符合之处书面通知申请人,但不做咨询。申请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对提出的问题予以澄清或修改申请资料。自第 1 次向申请人反馈问题起,超过 3 个月仍不能满足受理条件的,不予受理认可申请。
5.1.2.6 一般情况下,CNAS 秘书处在受理申请后,应在 3 个月内安排评审,但由于申请人的原因造成的延误除外。如果由于申请人自身的原因,在申请受理后 3 个月内
不能接受现场评审,CNAS 可终止认可过程,不予认可。
5.1.3 文件评审
5.1.3.1 CNAS 秘书处受理申请后,将安排评审组长审查申请资料。
5.1.3.2 只有当文件评审结果基本符合要求时,才可安排现场评审。
5.1.3.3 文件评审发现的问题,CNAS 秘书处应反馈给申请人。
5.1.3.4 必要时,CNAS 秘书处将安排预评审以确定能否安排现场评审。预评审安排应征得申请人同意,由此产生的费用由申请人承担。申请人不接受预评审安排,CNAS
可终止认可过程。
5.1.4 组建评审组
5.1.4.1 CNAS 秘书处以公正性原则,根据申请人的申请范围(如检验专业领域、检验机构场所与规模等)组建具备相应技术能力的评审组,并征得申请人同意。除非有
证据表明某评审员有影响公正性的可能,否则申请人不得拒绝指定的评审员。
5.1.4.2 对于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 CNAS 评审组安排的申请人,CNAS 可终止认可过程,不予认可。
5.1.4.3 需要时,CNAS 秘书处可在评审组中委派观察员。
5.1.5 现场评审
5.1.5.1 评审组依据 CNAS 的认可准则、规则和要求及有关技术标准对被评审方申请
范围内的技术能力和质量管理活动进行现场评审。现场评审应覆盖申请范围所涉及的
所有活动及相关场所。现场评审时间和评审员数量根据申请的检验能力范围、检验机
构规模确定。
5.1.5.2 检验机构的现场评审一般包括管理体系要素的评审和对技术能力的评审,管
理体系评审通常在办公室进行,技术能力的评审通常在检验活动现场通过现场见证、
现场演示、提问检验员、查阅检验报告等方式进行。如果现场见证项目的选择受到客
观条件限制,可以在完成文件评审后,先期进行部分或全部项目的现场见证。对于在
现场评审结束前未能进行现场见证的项目,应在 1 个月内完成现场见证。
5.1.5.3 应优先选用现场见证的方式对检验能力进行确认。如可能,应尽量多地见证
关键检验人员。在一个认可周期内,应尽可能见证其余所有检验项目和检验员。
5.1.5.4 评审组在现场评审时,如就某项评审发现不能形成结论时,将提请 CNAS 秘书处予以澄清。此外,如发现被评审方在相关活动中存在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或其它明显有损于 CNAS 声誉和权益的情况,应及时报告 CNAS 秘书处。如被评审方存在上述问题或未履行 11.2 条中规定的义务,情况严重时,CNAS 有权终止认可过程并采取相应处理措施。
5.1.5.5 在评审过程中,评审组应清晰地记录评审情况,并完成书面的评审报告。评审组对包括不符合及其整改验收内容在内的评审报告负责,并应保证在规定的时限内完成评审工作。
5.1.5.6 评审组应与被评审方进行充分沟通,并给予被评审方就评审发现(包括不符合)及其依据提出问题的机会。评审组长应在现场评审结束后,将现场评审结果提交给被评审方。
5.1.5.7 对于评审中发现的不符合,被评审方应及时实施纠正,需要时采取纠正措施,纠正/纠正措施通常应在 2 个月内完成。评审组应对纠正/纠正措施的有效性进行验证。
如需进行现场验证时,被评审方应予配合,并承担相关费用。
5.1.5.8 纠正/纠正措施验证完毕后,评审组长将最终评审报告和推荐意见报 CNAS秘书处。
5.1.6 认可评定
5.1.6.1 CNAS 秘书处将对评审报告、相关信息及评审组的推荐意见进行符合性审查,必要时要求检验机构提供补充证据,并向评定专门委员会提出是否推荐认可的建议。
5.1.6.2 CNAS 秘书处提出的建议与评审组的推荐意见不一致时,CNAS 秘书处应将不一致之处通报被评审方和评审组,必要时,并进行解释。
5.1.6.3 CNAS 秘书处负责将评审报告、相关信息及推荐意见提交给评定专门委员会,评定专门委员会对申请人与认可要求的符合性进行评价并作出评定结论。评定结论可以是以下四种情况之一:
a) 予以认可;
b) 部分认可;
c) 不予认可;
d) 补充证据或信息,再行评定。
5.1.6.4 CNAS 秘书长或授权人根据评定结论作出认可决定。
5.1.6.5 当 CNAS 对检验机构作出不予认可或部分认可的决定后,检验机构再次提交认可申请时,根据不同情况须满足以下要求:
a)由于诚信问题,如欺诈、隐瞒信息或违反认可要求、虚报能力等行为,而不予认可的检验机构,须在作出认可决定之日起 36 个月后,才能再次提交认可申请,同时 CNAS 保留不再接受其认可申请的权利。
b)由于检验机构管理体系不能有效运行而不予认可的检验机构,自作出认可决定之日起,检验机构管理体系须有效运行 6 个月后,才能再次提交认可申请。
c)由于检验机构申请认可的技术能力不能满足要求,例如人员、设备、环境设施等,而不予认可或部分认可的检验机构,对于不予认可的技术能力须在自我评估满足要求后,才能再次提交认可申请,同时还须提供满足要求的相关证据。
5.1.7 发证与公布
5.1.7.1 CNAS 认可周期为 2 年。
5.1.7.2 CNAS 秘书处向获准认可检验机构颁发认可证书以及认可决定书,认可证书有效期一般为 6 年。认可证书有效期到期前,如果获准认可检验机构需继续保持认可资格,应至少提前 1 个月向 CNAS 秘书处表达保持认可资格的意向。
5.1.7.3 CNAS 秘书处根据检验机构维持认可资格的意向,以及在认可证书有效期内历次评审的结果和历次认可决定,换发认可证书。
5.1.7.4 CNAS 秘书处负责公布获准认可检验机构的认可状态信息、基本信息和认可范围并及时更新。
注1:英文证书附件根据检验机构自愿申请来提供。
注2:CNAS秘书处根据需要对认可范围采取预公布,保证准确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