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 认可变更的要求
9.1 获准认可检验机构的变更
9.1.1 变更通知
获准认可检验机构如发生下列变化,应在20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CNAS秘书处:
a) 获准认可检验机构的名称、地址、主要政策或法律地位发生变化;
b) 获准认可检验机构的组织机构、高级管理人员、授权签字人、关键检验人员
发生变更;
c) 认可范围内的检验能力、检验方法及重要设备设施发生重大改变;
d) 其它可能影响其认可范围内业务活动或体系运行的变更。
注1:获准认可检验机构的名称、地址、检验依据的标准/方法、授权签字人等发生变更,应填写并提交《变更申请书》。
注2:获准认可检验机构的其他信息(如联系人、联系方式等)发生变更,应及时更新。
9.1.2 变更的处理
9.1.2.1 CNAS秘书处在得到变更通知并核实情况后,CNAS视变更性质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a) 进行监督评审或复评审;
b) 维持、扩大、缩小、暂停或撤销认可;
c) 对新申请的授权签字人进行考核;
d) 对变更情况进行登记备案。
9.1.2.2 当检验机构的环境发生变化,如搬迁,检验机构除按9.1.1条规定通报CNAS秘书处外,还应立即停止使用认可标识/联合标识,待CNAS确认后,方可继续(恢复)在相应领域内使用认可标识/联合标识。
9.1.2.3 当检验机构发生9.1.1条所述变更而未及时或如实通报CNAS秘书处,或对于需要CNAS确认,而CNAS尚未确认就使用认可标识/联合标识时,CNAS将视情况作出暂停或撤销认可处理。
9.2 认可规则、认可准则的变更
9.2.1 当认可规则、认可准则、认可要求发生变更时,CNAS秘书处应及时通知可能受到影响的获准认可检验机构和有关申请人,详细说明认可规则、认可准则以及有关要求所发生的变化。
9.2.2 当认可条件和认可准则发生变化时,CNAS应制订并公布其向新要求转换的政策和期限,在此之前要听取各有关方面的意见,以便让获准认可检验机构有足够的时间适应新的要求。CNAS可以通过监督评审、复评审的方式对获准认可检验机构与新要求的符合性进行确认,在确认合格后方能维持认可。
9.2.3 获准认可检验机构在完成转换后,应及时通知CNAS秘书处。获准认可检验机构如在规定的期限不能完成转换,CNAS可暂停、撤销其认可,机构也可申请注销认可。
10 告诫、暂停、恢复、撤销和注销认可、缩小认可范围
CNAS 秘书处可用 CNAS 网站公告、邮寄信函、传真、电子邮件或者其他适当方式送达认可决定。
CNAS 向检验机构发出专项监督、投诉调查等特定活动通知,或启动对检验机构认可能力和/或认可资格的处置程序后,至上述活动完成期间,暂停受理检验机构的变更、暂停和注销认可资格等申请。
10.1 告诫
如果获准认可的检验机构存在影响认可管理有效性的问题,且属于孤立、偶发事件,在 CNAS 规定的时间内进行纠正并采取有效的纠正措施的,CNAS 将予以告诫。
包括但不限于:
a) 违规问题严重程度尚未达到暂停认可资格的;
b) 超范围使用认可标识或超范围声明认可状态,情节轻微的;
c) 现场评审发现个别申请/获准认可项目不具备能力的,如缺少辅助仪器设备等;
d) 检验机构对获准认可的技术能力不能有效管理,且情节轻微的;
e) 检验机构获准认可的个别技术能力,如:检验依据的方法等发生变化,未按9.1.1 条规定通报 CNAS 秘书处,或未经 CNAS 确认继续使用认可标识、联合标识,且非主观故意的。
10.2 暂停认可
10.2.1获准认可检验机构由于自身原因主动申请或不能持续地符合CNAS的认可条件和要求,例如:
a)被告诫的检验机构在规定期限内未对其存在的问题,采取有效纠正或纠正措施,或告诫后在一个认可证书有效期内同类问题重复发生的;
b) 超范围使用认可标识或错误声明认可状态,造成一定恶劣影响的;
c)不能按期接受定期监督监督或复评审;
d)不按时缴纳费用;
e)在监督评审、或复评审现场评审过程中发现少量已获认可的技术能力不能维持或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纠正措施;
注:该条内容同样适用于监督+扩项评审、复评审+扩项评审时,少量申请认可的项目明显不具备能力的情况。
f)检验机构的人员、设施、环境(如搬迁)发生重大变化,未按9.1.1条规定通
报CNAS秘书处,或不如实作出承诺,或未经CNAS确认继续使用认可标识/联合标识;
g)现场评审发现检验机构的管理能力和/或技术能力不能满足认可要求;
h)当认可规则、认可要求和认可准则发生变化,获准认可检验机构不能按时完成转换;
i) 未履行认可合同;
j)获准认可检验机构存在其他违反认可规定的情况,但严重程度尚未达到撤销认可资格的情况。
CNAS可以暂停检验机构部分或全部认可范围,暂停期不大于6个月。
10.2.2 获准认可检验机构在暂停期间不得在相关项目上发出带有认可标识/联合标识的报告或证书,也不得以任何明示或隐含的方式向外界表示被暂停认可的范围仍然有效。
10.2.3 在检验机构被暂停认可资格期间,CNAS 不受理其提出的扩大认可范围申请。
10.3 恢复认可
10.3.1 被暂停认可的获准认可检验机构,在规定的暂停期限内实施纠正措施,经CNAS 确认符合要求后,可以恢复认可资格。
10.3.2 对由于违反认可规定而被暂停认可的检验机构,不能提前恢复认可资格。
10.4 撤销认可
10.4.1在下列情况下,CNAS应撤销对检验机构的认可:
a)被暂停认可的检验机构超过暂停期仍不能恢复认可;
b)由于认可规则或认可准则变更,获准认可检验机构不能或不愿继续满足认可要求;
c)现场评审发现检验机构的管理体系不能有效运行,且情节严重的;
d)暂停期间或恢复认可后同类问题继续发生;
e)获准认可检验机构不能履行CNAS规则规定的义务;
f)不接受或不配合专项监督和投诉调查;
g)严重违反认可合同;
h) 现场评审发现检验机构不具备认可范围内的技术能力;
i)超范围使用认可标识或错误声明认可状态,造成严重影响的;
j)发现获准认可检验机构有损害CNAS声誉行为;
k)检验机构存在不诚信行为,包括但不限于:弄虚作假,不如实作出承诺,或不遵守承诺,出具虚假报告/证书,存在欺诈、隐瞒信息或故意违反认可要求的行为等。
10.4.2 当CNAS对检验机构作出撤销认可的决定后,检验机构再次提交认可申请时,根据不同情况须满足以下要求:
a)由于10.4.1条中a)原因撤销认可的,检验机构在自我评估已满足要求后,可再次提交认可申请。
b)由于10.4.1条中b)和c)原因撤销认可的,检验机构须在作出认可决定之日起6个月后,才能再次提交认可申请。
c)由于10.4.1条中d)、e)原因撤销认可的,检验机构须在作出认可决定之日起12个月后,才能再次提交认可申请。
d)由于 10.4.1 条中 f)、g)、h)、i)、j)和 k)原因撤销认可的,检验机构须在作出认可决定之日起 36 个月后,才能再次提交认可申请,同时 CNAS 保留不再接受其认可申请的权力。
10.5 注销认可
在下列情况下,CNAS 应注销获认可机构的认可资格:
a) 获准认可检验机构自愿申请注销认可;
b) 认可有效期到期未继续获得认可资格。
10.6 缩小认可范围
10.6.1 下列情况(但不限于)可以导致缩小认可范围:
a) 获准认可检验机构自愿申请缩小其原认可范围;
b) 业务范围变动使获准认可检验机构失去原认可范围内的部分能力;
c) 各类评审或能力验证的结果表明,获准认可检验机构的某些技术能力或质量管理不再满足认可要求,且在 CNAS 规定的时间内不能恢复。
d)CNAS 的认可要求变化后,在 CNAS 秘书处规定的时间内,获准认可检验机构未能完成转换,导致其某些技术能力或质量管理不再满足认可要求。
10.6.2 缩小认可的范围经批准后,新的能力范围将按 5.1.7.2 条的规定予以公布。